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2008-07-25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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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8〕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全面实施《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2〕57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针对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存在的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制度

全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严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对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手续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手续。

二、关于审查机构

(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审查机构,必须取得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和《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专用章》,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并不得超出认定的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超出认定范围的施工图审查是违规和无效的,项目法人和审查机构必须自发文之日起抓紧清理和整改,并做好有关后续衔接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按暂定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有效期为1年。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所有暂定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专用章全部作废,并收回销毁。该类审查机构应自发文之日起抓紧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以便我厅及时重新核定审查机构等级。

(三)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2),并附近五年来施工图审查工作总结和承接施工图审查项目审查情况,有下列情况的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

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其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将《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和资质变化的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2、在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发生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金变化的,应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和如下说明(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三、关于审查人员

(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取得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专用章》,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并不得超出注册的审查机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人员的审图专用章是与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审查人员的审图专用章必须盖在注册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的施工图上,否则一律无效。为便于信息公开,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注册的所有施工图审查人员情况,以《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2)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

(三)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配置齐全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机构中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80%,且每个专业中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查人员。在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在职人员及注册人员,不得到其他审查机构兼职。

(四)审查人员应不断提高包括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内的自身素质,按规定时间参加我厅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五)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对业务能力不高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和清退。对调离本单位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要及时收回审图专用章。

四、关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同时,在设计中必须贯彻落实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在初步设计阶段,切实做好各项经济技术方案的优化和比较,以节省工程投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工程成本,减少浪费。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列出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方便审查机构审查。

(二)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把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当作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实行责任到人,切实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五、关于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一)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对所管辖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抄报我厅。

我厅将对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审查机构上报的审查信息(如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的企业名称、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考核及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审查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项目调审(即水行政主管从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取经审查合格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审查资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审查类别或撤消对审查人员和审查资格的认定等处罚。拒不改正的,我厅将撤消对其审查资格的认定。

(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竣工时,应以审查合格、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作为验收依据。

 

附件:1、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

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  施工图设计  通知

抄送:全省各水利施工图审查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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