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钱塘江河口水资源,保护钱塘江河口生态和环境,促进环杭州湾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等有关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配置的范围包括杭州、宁波、绍兴、舟山及嘉兴的有关区域,配置的对象是指上述区域在现状和规划水平年情况下从钱塘江河口取水的各取水用户,配置的水量以2020年为规划水平年。规划期限为2020年。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办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条 钱塘江河口多年平均可利用水量为69亿立方米,本办法规划期限内钱塘江河口多年平均年总配水量为42.9亿立方米。规划期限内配置如下: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取水量11.91亿立方米,西湖景观用水取水量1.2亿立方米,杭州市区农业、工业自备用水取水量4.96亿立方米,杭州市区重要环境用水(西溪、运河、湘湖)取水量4.05亿立方米,浙东工农业用水取水量4.15亿立方米,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取水量6.98亿立方米,浙东环境用水取水量4.75亿立方米,预留嘉兴市生活用水取水量4.9亿立方米。 第五条 规划期限内钱塘江河口特枯水年向两岸年总配水量不超过37.6亿立方米。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取水量11.91亿立方米,西湖景观用水取水量1.2亿立方米,杭州市区农业、工业自备用水取水量4.96亿立方米,杭州市区重要环境用水取水量4.05亿立方米,浙东工农业用水取水量4.15亿立方米,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取水量4.48亿立方米,浙东环境用水取水量1.95亿立方米,预留嘉兴市生活用水取水量4.9亿立方米。 第三章 调度制度 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序控制原则。在按规划配置保证杭州市区生活、西湖景观和工农业等用水的前提下,实施浙东引水。按照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嘉兴市生活用水、西湖景观用水、杭州市区农业和工业自备用水及重要环境用水、浙东工农业用水、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浙东环境用水等次序分级进行调配。 (二)分期调度原则。按钱塘江河口径流和潮流特征,全年分以下三个时段进行调度,4月1日~7月15日为丰水期,7月16日~11月15日为枯水大潮期,11月16日~翌年3月31日为枯水小潮期。 (三)年取水总量和日平均取水流量双控制原则。年取水总量原则上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多年平均年配水总量进行控制。浙东引水工程在丰水时多引水,枯水时少引水。日平均取水流量按富春江电站前三日平均下泄流量(以下简称富春江流量)和闸口站前一日高平潮时江水含氯度值(以下简称闸口含氯度)进行调度。 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制度
(一)年取水总量控制 年取水总量实行计划申报批准制。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梅汛期末提出年度分期用水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取水总量控制原则,并结合上游水库的蓄水量和水文预测情况,批复年度配水计划,遇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日平均取水流量控制 (1)4月1日~7月15日,原则上满足各取水口取水要求,各用水户按需取水。 (2)7月16日~11月15日,按下列原则操作: 富春江流量大于500 m3/s,满足各取水口取水,即满足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嘉兴市生活用水、西湖景观用水、杭州市区农业、工业自备及重要环境用水的取水需求(日平均取水流量控制在122 m3/s以内),浙东工农业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30m3/s,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30 m3/s,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20 m3/s。 富春江流量在450~500m3/s,控制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5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400~450m3/s,控制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0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350~40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的取水,控制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20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300~35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和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的取水,控制浙东工农业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5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250~30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和浙东工农业用水的取水,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小于250m3/s,满足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嘉兴市生活用水和西湖景观用水的取水需求(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77m3/s),其它取水用户应全部停止取水。 当闸口含氯度大于250mg/l时,上述各条除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外,其他取水用户应全部停止取水。 (3)11月16日~翌年3月31日,按下列原则操作: 富春江流量大于400 m3/s,满足各取水口取水,即满足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嘉兴市生活用水、西湖景观用水、杭州市区农业、工业自备及重要环境用水的取水需求(日平均取水流量控制在122m3/s以内),浙东工农业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30 m3/s,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30 m3/s,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20 m3/s。 富春江流量在350~400m3/s,控制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5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300~350m3/s,控制浙东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0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250~30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的取水,控制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20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200~25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和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的取水,控制浙东工农业用水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15m3/s,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在150~200m3/s,停止浙东环境用水、杭州市区其他环境用水和浙东工农业用水的取水,满足其他功能用水。 富春江流量小于150m3/s,满足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嘉兴市生活用水和西湖景观用水的取水需求(日平均取水流量不超过77 m3/s),其它取水用户应全部停止取水。 当闸口含氯度大于250mg/l时,上述各条除杭州市区公共自来水厂外,其他取水用户应全部停止取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并设立调度机构,对钱塘江河口各取水用户进行统一调度。 第九条 调度机构负责对河口各取水用户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下达各项调度指令;监督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取水调度日常问题的处理和协调。 第十条 各单项取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设立日常管护单位,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调度指令,接受当地水行政部门和省级调度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7月1日前(水文年为7月1日~翌年6月30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取水情况和提出本年度的用水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用水计划,参考钱塘江上游新安江和其他大型水库的蓄水情况编制调度运行方案,并批复年度配水计划,作为年度取水依据。 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有必要调整用水计划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求,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批准调整方案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十二条 各取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置自动取水计量装置及信息传输装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善钱塘江流域的水文设施,实时监测富春江(七里泷)下泄流量和钱塘江闸口断面江水含氯度,设立信息传输装置;健全河口水资源预测预报系统,加强河口地形、潮汐、水质的监测,建立定期预报制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对钱塘江河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取水口。新增取水口须符合《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浙东地区应加快海涂水库等调蓄工程的建设,加强调控措施,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在钱塘江河口出现连续枯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形势需要对河口各取水用户取水实施临时调度方案,并对上游的新安江、富春江、湖南镇等水库进行调度,有关各方根据临时调度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