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5-4018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保〔2014〕9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15-01-06 | 统一编号 | ZJSP18-2014-0008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再存入财政专户。
4.按年度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总额及上交中央和省等情况报送我厅。
四、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足额征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标准》的各项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及时足额到位。
1.及时告知缴纳义务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额之后,要向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不包括采石)的建设期和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开工日期前送达。没有提供的,应在水土保持方案或其他前期工作文件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前送达。
2.及时履行催缴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水土保持补偿费交纳通知书所载明的规定时限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告知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3.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拒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自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之日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4.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