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184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科〔2016〕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6-05-30 统一编号 ZJSP18-2016-0007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15: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5年,我厅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启动了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单项工程在标准化创建验收前须完成划界工作。各地要按照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同步推进划界确权工作,先划界,后确权,有条件的可同步确权。

二、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000及以上;河道工程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未规定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决定具体划定标准。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其标准大于《条例》规定的,不再重新划定。无堤防的河道工程,划定标准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规划建设堤防的,按规划线划定河道管理线。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公路等工程的管理范围交叉时,在与相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定。大中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划界。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米的,为10米范围内地带,坝高>10米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四、大型水库、大型水闸、东苕溪右岸西险大塘、钱塘江北岸地方海塘和南岸萧绍地方海塘由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划定方案;以上划定方案经我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钱塘江北岸省管海塘和南岸萧绍省管海塘由省钱塘江管理局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划定方案报我厅审核,由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工程由设区市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组织、资金和技术保障,深化部门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5月30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18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6-05-30
发文字号: 浙水科〔201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6-0007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16-06-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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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5年,我厅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启动了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单项工程在标准化创建验收前须完成划界工作。各地要按照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同步推进划界确权工作,先划界,后确权,有条件的可同步确权。

二、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000及以上;河道工程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未规定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决定具体划定标准。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其标准大于《条例》规定的,不再重新划定。无堤防的河道工程,划定标准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规划建设堤防的,按规划线划定河道管理线。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公路等工程的管理范围交叉时,在与相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定。大中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划界。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米的,为10米范围内地带,坝高>10米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四、大型水库、大型水闸、东苕溪右岸西险大塘、钱塘江北岸地方海塘和南岸萧绍地方海塘由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划定方案;以上划定方案经我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钱塘江北岸省管海塘和南岸萧绍省管海塘由省钱塘江管理局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划定方案报我厅审核,由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工程由设区市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组织、资金和技术保障,深化部门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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