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8-4027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现就《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河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两山理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统筹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出大花园是现代化浙江的普遍形态。要按照全域景区化的目标要求,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城市、国家公园。我省江河湖泊贯穿城乡,是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农业农村建设的首要基础,是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河湖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美丽的河湖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建设“两个高水平”,聚焦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美丽浙江大花园建设的生动实践。
为高水平、高质量发挥水利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浙江省水利厅制定《浙江省水利现代化行动计划(一期2018-2022年)》,把实施美丽河湖行动作为其重要建设内容。依据现代化行动计划(一期2018-2022年),2018年5月,浙江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印发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2月我厅即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2018年2月,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3月5日,召开专题研讨会,根据各处室和相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12日正式行文至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4月5日,根据各市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办法》(修改稿)。4月25日,结合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等地方调研咨询,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16日,我厅在浙江水利网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后正式印发《浙江省“美丽河湖”评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申报与评定、公示监督机制三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诠释了浙江省“美丽河湖”的内涵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申报与评定明确了“美丽河湖”的评定对象,设置了不得参与评定的一票否决项共四项,明确了市级、省级“美丽河湖”评定的程序及要求。
“美丽河湖”评定对象为连续或连片水系连通的河流(不宜将河道分段进行评价),以及列入湖泊名录的湖泊。要求各地不宜将河道分段割裂打造和评价,引导各地要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科学治水思想,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全面推进河流水系综合治理,成片推进,恢复和维系河流健康。
“美丽河湖”评价要秉持“全面系统、突出特色、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各设区市要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市级“美丽河湖评价标准”,因地制宜开展评定工作。
(三)公示监督机制明确“美丽河湖”评定管理工作的奖惩机制,监督检查和复核方式及取消“美丽河湖”称号的三种情形。
(四)《浙江省“美丽河湖”评价指南》作为《办法》配套材料,是引导各设区市制定市级“美丽河湖”评价标准的参考依据,规定了评价原则、必选和自选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方式等。由于河湖所处区域不同,受自然特性、社会经济背景等差异因素影响,河湖定位及社会需求均有所不同,本指南不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及赋分标准进行规定,各设区市可在满足必选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扩充评价内容,增设体现区域河流特色的评价指标。同时各级评定时要突出公众参与,注重治水实效,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因素。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河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