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9-2364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运管〔2019〕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沿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塘安全管理,恢复和提升海塘防御能力,我厅制定了《加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管处,柳 卓,0571-87826573;
河湖农水中心,万俊毅,0571-87826547。
附件:加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加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海塘是沿海抵御台风暴潮的重要屏障,是沿海人民的生命线、生存线、致富线和幸福线。2018年,我厅组织开展了沿海海塘防御能力评估,发现部分海塘标准仍然偏低,海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存在侵占海塘管保范围的现象,海塘防御台风暴潮的能力降低了。为进一步加强海塘安全管理,恢复和提升海塘防御能力,组织开展加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2019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和全省水利工作会议要求,牢牢把握“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高度重视海塘安全管理,做到责任落实、制度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技术队伍落实,扎实推进海塘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沿海地区防御台风暴潮能力,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和“大湾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防台御潮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认真梳理核对海塘工程名录及隶属关系的基础上,逐塘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海塘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地汛前公布的海塘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管理单位的要落实政府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无管理单位的要落实政府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管理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类责任人按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防御闭合区为单位,逐条排查防御闭合线上海塘的沉降、结构安全、封闭与否、标准匹配性、交叉建筑物、涉塘侵占情况等内容,全面摸清海塘安全状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级上报,建立并公布险工险段名录。各地要切实落实问题整改责任,并实行清单式管理和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快推进加固提标建设。对海塘沉降变形严重、塘身结构单薄、存在缺口和防御标准与保护区发展不匹配的海塘,按照生态海塘建设要求,逐一提出加固提标措施,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沉降量30厘米以上的341公里浙东海塘和存在塘脚冲刷等安全问题的33公里钱塘江海塘加固,以及防御标准偏低的78公里钱塘江海塘加固提标。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率先启动沉降量60厘米以上的和保护对象特别重要海塘加固提标。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依法依规查处侵占海塘管保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梳理辖区内海塘工程安全鉴定情况,对超期限未开展安全鉴定的海塘列入实施计划并限期完成。正在加固的海塘要按照施工度汛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病险海塘或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必须落实应急度汛措施,确保海塘安全度汛。
(五)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相关配套办法,加快推进海塘工程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创建目标。建立健全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加大管护经费保障力度,做好海塘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加强海塘管理人员培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六)积极开展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主体,创新海塘管理模式,推行物业化管理,推广海塘安全巡查监测新技术,提升海塘管理集约化、数字化、精细化水平。加强水利工程保险政策研究,积极开展海塘工程保险试点,推广温州市堤塘保险经验做法,提高沿海地区海塘遭受台风暴潮受损后恢复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海塘主管部门、海塘管理单位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落实海塘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见附件1、2),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应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整改落实情况逐级汇总后于7月25日前报省水利厅。
(三)监督检查阶段(7月15日至31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集中开展督查工作。省水利厅结合“三百一争”专项服务活动,分市开展海塘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各地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抽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海塘工程,督促指导及时整改到位。省级指导服务组于7月31日前将督查情况表(附件3)报厅运管处。
(四)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15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海塘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固提标、标准化管理作为海塘安全管理的常态性工作,深入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海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各市分别于8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海塘加固提标三年滚动计划表(见附件4)和海塘管理体制改革典型经验报省水利厅。
四、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厅运管处负责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督导整改和成果汇总报告等工作;厅计划处负责提出海塘加固提标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厅建设处负责督导海塘加固提标项目建设;厅监督处会同运管处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实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省河湖农水中心承担专项行动技术支撑及协助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省钱塘江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省直管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厅治水办负责省级指导服务组的协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塘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海塘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海塘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海塘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排查整改。海塘管理单位要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对查出来的问题立整立改。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特别是专项行动后,上级部门督查仍然发现问题或被媒体曝光问题,依法依纪从严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市、县(市、区)海塘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