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9-2364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监督〔2019〕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本级监督工作,我厅编制了《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水利厅本级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各处室之间监督职责分工,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党组决策部署和省水利厅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监督是指由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水利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
(四)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省水利厅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六)省水利厅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水利厅设立浙江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督查办),设在监督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督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法规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 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审核省水利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五)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统计汇总各处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省水利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业务领域监督规定、标准、方案的制定,组织开展监督工作,负责上级、本级监督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督查办负责统筹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参与对厅下一年度监督检查类部门预算的审核。
各处室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监督检查事项报督查办,经督查办审核、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
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先向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实施。检查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处室要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和相关法规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至少提前一周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督查办审核。督查办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监督组织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处室要及时掌握并汇总本业务领域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报告和发现问题清单(附表1)报督查办,并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督查办。
督查办负责对各处室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汇总,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与“三服务”“三百一争”等工作结合起来,在监督检查中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将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规定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四章 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督查、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稽察、考核评价等。
督查是指对领导交办事项、某项重要工作或已发现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一般由各处室组织开展,重点难点问题可请厅领导带队督查。
检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年需开展的内容、形式固定的检查。由各处室组织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对外公开的检查。由监督处统筹规划,责任处室(单位)具体实施,机关党委参与监管。
稽察是指针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由监督处组织开展。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者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方式,每年确保暗访比例占50%以上。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主要流程如下:
(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听取被检查单位申诉,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下发整改通知,将监督检查报告报督查办;
(五)涉及责任追究的,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督查办审核、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监督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实施责任追究;
(六)视情组织问题整改复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依据水利部有关监督检查规定(办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责成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省水利厅对厅属单位和市县水利工作综合绩效考评,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绩效因素。监督检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厅系统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共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禁止干预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四)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七)遵守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遇有以下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曾经在被监督检查单位工作;
(二)与被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三)其它应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监督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纪律等情形,可向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水利厅机关党委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水利厅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