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0-4339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过补充修订。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近年来审计、核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在充分调研听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不含宁波)。
四、文件术语释义
“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将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分为二类六档。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6条,对分配原则和职责分工、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照原《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分配原则和工作职责。
增加财政、水利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以及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建设规划、方案和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二)关于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1.支持对象中增加“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明确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群众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如海塘安澜建设工程等。
2.与国家有关水利项目补助政策相衔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增加“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类别;参照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将原重大水利项目中的“中型灌区改造加固”,调整为一般水利项目。
3.将“面上水利项目”的名称调整为“一般水利项目”并对一般水利项目、水利管理任务中相关类别进行调整。如:增加重点水文站网、水利信息化、幸福(美丽)河湖示范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区域流域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删除小型灌区、高效节水、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海水淡化、低丘红壤治理、堰坝等类别;将山塘调整为重要山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调整为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等。
(三)关于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1.重大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中,增加对加快发展县的新(扩)建大中型水库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50%乘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确定补助比例;增加对获中央补助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加省级补助一般不超过该类项目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70%的规定。
2.制定出台一般水利项目的定额标准,明确一般水利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以定额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任务量、分类分档系数和上年绩效等因素计算。增加农村河道整治以乡镇为单元开展片区治理试点,对治理成效特别优秀的示范乡镇按财力状况分两档安排奖补资金。
3.对水利管理任务,不再按内容、项目进行直接支持,调整为通过按类别、工作业绩、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结构化考核赋分,根据综合分值和财力状况实行以奖代补。
(四)关于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1.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2.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在向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补助申请、投资测算依据、资金筹集方案等内容。
3.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明确市县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供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提供下一年度投资安排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
4.明确市县级资金安排情况作为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5.明确省级可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对投资计划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重大水利项目暂停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
(五)关于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
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加一般水利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可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
(六)关于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进一步细化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并增加省财政厅视情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9;
省水利厅计划处,联系电话0571-87826521。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有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