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42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河湖〔2020〕4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6 11: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农业农村)局、治水办(河长办):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办河湖〔2020〕35号),把河湖“清四乱”作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标志性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筹推进。2018年7月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开展了为期一年多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以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河道、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为重点,对全省河湖全面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治理整治销号,河湖“清四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河湖面貌得到了改善。但我省河湖众多,“清四乱”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从水利部对我省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可以看出,“四乱”问题排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等情况依然存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要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提请当地总河长、相关河(湖)长加强“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落实河(湖)长“管治保”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清四乱”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排、落实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要将“清四乱”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以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对我省河湖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要将京杭运河、浙东运河及沿线河流区域作为本次排查的重点,沿线各市、县(市、区)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排查无死角、无空白。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边查边纠、立行立改的要求,落实清理整治责任、销号验收责任、河(湖)长责任,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年底前确实难以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该河湖最高层级河(湖)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河湖长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应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从2020年7月起,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2日前将“清四乱”问题台账通过浙江省“清四乱”上报平台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台账表格格式见附件2。

2020年12月底前将“清四乱”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和省治水办(河长办)。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四乱”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暗访督查方案,明确暗访频次、任务,并覆盖所有县(市、区)。对于各县(市、区)排查台账内的问题,开展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水利厅会同省治水办(河长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对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纳入各地“清四乱”台账管理。对各地台账内问题,按不少于总数30%的原则和重大违法违规逐项复核销号的要求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清四乱”开展情况列入“五水共治”(河长制)年度考核和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的河(湖)长个人综合考核。

四、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抓紧完成水域调查、水域保护规划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和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继续推进“无违建河道”工作,实现县级及以上河道基本无违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提档升级,完善各项制度,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河(湖)长履职与河湖健康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推广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发挥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的积极性。

各地在“清四乱”工作中,要注重收集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并及时报送省水利厅和省治水办(河长办)。

浙江省“清四乱”上报平台:浙江省水域遥感下发系统中的“清四乱”模块。

联系人:省钱塘江流域管理中心,罗正,0571-86955170;

邮箱:1347726848@qq.com;

省治水办(河长办),马赫, 0571-28059376;

系统平台联系人:郭旺强,0571-86438403;

QQ群(浙江河湖“四乱”清理):819969877。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pdf

        2.县(市、区)河湖“四乱”问题统计表.pdf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

2020年3月30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4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河湖〔2020〕4号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0-04-16 11:42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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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农业农村)局、治水办(河长办):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办河湖〔2020〕35号),把河湖“清四乱”作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标志性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筹推进。2018年7月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开展了为期一年多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以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河道、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为重点,对全省河湖全面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治理整治销号,河湖“清四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河湖面貌得到了改善。但我省河湖众多,“清四乱”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从水利部对我省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可以看出,“四乱”问题排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等情况依然存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要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提请当地总河长、相关河(湖)长加强“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落实河(湖)长“管治保”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清四乱”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排、落实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要将“清四乱”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以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对我省河湖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要将京杭运河、浙东运河及沿线河流区域作为本次排查的重点,沿线各市、县(市、区)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排查无死角、无空白。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边查边纠、立行立改的要求,落实清理整治责任、销号验收责任、河(湖)长责任,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年底前确实难以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该河湖最高层级河(湖)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河湖长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应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从2020年7月起,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2日前将“清四乱”问题台账通过浙江省“清四乱”上报平台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台账表格格式见附件2。

2020年12月底前将“清四乱”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和省治水办(河长办)。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四乱”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暗访督查方案,明确暗访频次、任务,并覆盖所有县(市、区)。对于各县(市、区)排查台账内的问题,开展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水利厅会同省治水办(河长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对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纳入各地“清四乱”台账管理。对各地台账内问题,按不少于总数30%的原则和重大违法违规逐项复核销号的要求进行抽查复核。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清四乱”开展情况列入“五水共治”(河长制)年度考核和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的河(湖)长个人综合考核。

四、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抓紧完成水域调查、水域保护规划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和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继续推进“无违建河道”工作,实现县级及以上河道基本无违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提档升级,完善各项制度,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河(湖)长履职与河湖健康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推广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发挥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的积极性。

各地在“清四乱”工作中,要注重收集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并及时报送省水利厅和省治水办(河长办)。

浙江省“清四乱”上报平台:浙江省水域遥感下发系统中的“清四乱”模块。

联系人:省钱塘江流域管理中心,罗正,0571-86955170;

邮箱:1347726848@qq.com;

省治水办(河长办),马赫, 0571-28059376;

系统平台联系人:郭旺强,0571-86438403;

QQ群(浙江河湖“四乱”清理):819969877。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pdf

        2.县(市、区)河湖“四乱”问题统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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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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