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16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资〔2020〕10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9 14: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治水思路,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全面摸清我省取水工程(设施)及取用水管理现状,通过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仔细排查取用水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推进问题整改,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并为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工程(设施)及其取用水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登记,重点排查引调水工程情况和工商企业、城镇和农村供水、农业灌区、农业养殖业等领域的取水行为。针对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依法分类实施整治。

(二)属地登记,协作推进。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合力推进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

(三)查改结合,健全机制。坚持边查边改,将问题整改工作贯穿始终。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四)便民高效,优化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切实提高水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全面组织核查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权属、工程运行情况、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用水管理情况、计量监测情况等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记入库。核查登记对象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

(二)分类实施问题整改。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结果,重点梳理、复核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取水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问题;是否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问题,如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计量安装运行不规范等。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分类制定整改措施,逐一销号落实。

(三)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以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用水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水资源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的互联共享,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维护正常取用水秩序。

四、工作步骤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5月正式启动,力争12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为核查登记、问题整改、总结提升等三个阶段。

(一)核查登记阶段(2020年5月-7月)

充分利用已有相关成果,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等方式,摸清辖区内取水工程(设施)底数,确定核查对象名录。组织指导取水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取用水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表在线填写。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要求修改或重新填报。

7月初,通过汇总形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汇总表和统计表(附件2、3),逐级审核上报,经我厅审定后提交水利部。

(二)问题整改阶段(2020年8-11月)

针对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管理存在问题,分类提出保留、退出和整改意见。按照审批事权,对认定为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取水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人)和完成时限。对涉及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批管理的,由我厅商太湖流域管理局确定。

8月底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问题整改台账汇总、审核确认后报送我厅,并动态掌握问题整改情况,实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月报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于12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厅。

其中,已经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相关市、县(市、区)以及第一批试点地区,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0〕12号)要求推进工作,于6月15日前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总结。整改提升成果应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好此项任务。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合理安排工作时序,确因疫情变化需调整行动进度的,由我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落实工作经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核查登记,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市两级将采取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将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利综合绩效考核。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五)加强指导服务。我厅将适时举办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指导。同时,结合水利“三服务”活动,动态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联系人:王筱俊(厅水资源管理处),0571-87826559 ;王磊0571-87826586(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陈凯雯(省推广中心),0571-89986592。工作联系QQ群:644832756。

附表:

1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docx

2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doc

3.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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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8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1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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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治水思路,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全面摸清我省取水工程(设施)及取用水管理现状,通过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仔细排查取用水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推进问题整改,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并为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工程(设施)及其取用水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登记,重点排查引调水工程情况和工商企业、城镇和农村供水、农业灌区、农业养殖业等领域的取水行为。针对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依法分类实施整治。

(二)属地登记,协作推进。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合力推进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

(三)查改结合,健全机制。坚持边查边改,将问题整改工作贯穿始终。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四)便民高效,优化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切实提高水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全面组织核查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权属、工程运行情况、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用水管理情况、计量监测情况等基本信息,按要求登记入库。核查登记对象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

(二)分类实施问题整改。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结果,重点梳理、复核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取水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问题;是否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问题,如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计量安装运行不规范等。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分类制定整改措施,逐一销号落实。

(三)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以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用水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水资源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的互联共享,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维护正常取用水秩序。

四、工作步骤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5月正式启动,力争12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为核查登记、问题整改、总结提升等三个阶段。

(一)核查登记阶段(2020年5月-7月)

充分利用已有相关成果,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等方式,摸清辖区内取水工程(设施)底数,确定核查对象名录。组织指导取水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取用水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表在线填写。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要求修改或重新填报。

7月初,通过汇总形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汇总表和统计表(附件2、3),逐级审核上报,经我厅审定后提交水利部。

(二)问题整改阶段(2020年8-11月)

针对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管理存在问题,分类提出保留、退出和整改意见。按照审批事权,对认定为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取水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人)和完成时限。对涉及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批管理的,由我厅商太湖流域管理局确定。

8月底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问题整改台账汇总、审核确认后报送我厅,并动态掌握问题整改情况,实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月报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于12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厅。

其中,已经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相关市、县(市、区)以及第一批试点地区,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函〔2020〕12号)要求推进工作,于6月15日前完成整改提升和工作总结。整改提升成果应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好此项任务。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合理安排工作时序,确因疫情变化需调整行动进度的,由我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落实工作经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核查登记,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市两级将采取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将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利综合绩效考核。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五)加强指导服务。我厅将适时举办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指导。同时,结合水利“三服务”活动,动态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联系人:王筱俊(厅水资源管理处),0571-87826559 ;王磊0571-87826586(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陈凯雯(省推广中心),0571-89986592。工作联系QQ群:644832756。

附表:

1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docx

2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doc

3.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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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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