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1-0435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建〔2021〕6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7 10: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推动建设数据共建共享,促进水利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26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推动建设数据共建共享,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修订)、《水利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水信息〔2020〕26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浙水办科〔2019〕10号)、《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并按年度更新。

一、适用范围

(一)工作范围。非涉密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采集、共享、利用、保管、维护等工作,适用于本指南。

(二)数据范围。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是指从工程初步设计起至竣工验收完成止,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包括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和监督检查数据。

基础数据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本身的特性参数、技术文件、审查审批等的工程基础数据,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史业绩、信用信息等的市场主体基础数据。

建设管理数据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合同履约等的数据。

监督检查数据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开展稽察、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产生的数据。

二、工作要求

(三)工作原则。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遵循“一数一源、按责维护,共建共享、安全可信”的原则,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1.建立和完善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以下称“省建管应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目录,制定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等;

2.指导和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3.负责省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等;

4.负责省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指导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2.负责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等;

3.负责市本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指导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两级实施以外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

3.负责本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七)建设单位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整改反馈数据等负责,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在省建管应用中申报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度汛方案备案、工程验收等有关数据;

2.按照要求及时采集、更新、维护工程基础数据和建设管理数据等;

3.组织做好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参建人员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

4.及时采集和维护工程在各级监督检查等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数据;

5. 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参建单位配合采集、更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和监督检查整改反馈数据等有关数据;

6. 明确数据管理工作流程和责任人,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八)质量管理机构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管理机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对本单位从事工作形成的数据负责,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及时更新、维护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

2.及时采集录入质量安全监督有关工作数据;

3.跟踪问题整改,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方反馈整改数据。

三、数据资源和应用建设

(九)数据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编码、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实行目录式管理。

数据资源目录规定工程建设数据的采集范围、内容、格式及共享、更新、维护等要求,并实行版本化管理。

(十)项目编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编码管理。项目编码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唯一身份标识,跟随项目从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由省建管应用按照编码格式和规则统一生成。编码格式和规则如下:

编码格式:年份代码-地区代码-批复代码-项目类型代码-项目流水号-合同号

1.年份代码:项目通过审批的年份。

2.地区代码: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3.批复代码: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层级和批复部门确定,两位数。十位数代表审批层级,0为国家级,1为省级,2为市级,3为县级;个位数代表审批部门,1为发展改革部门,2为水利部门,3为其他审批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在沿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代码基础上,将原两位数批复代码部分按照本规则予以替换。

4.项目类型代码:统一为01。

5.项目流水号:六位数,根据项目在省建管应用上的开工备案顺序按序分配。

6.合同号:三位数,主项目统一为000;项目每个合同根据其在省建管应用上的合同登记顺序按序分配,起始编号为001。

(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市场主体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唯一身份标识,按照相关单位确定的编码原则,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十二)应用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行业管理和工程管理等需求,按照“纵向贯通、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建设管理工作的省建管应用。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身特点及数字化改革需要,按照“统一用户体系、统一编码体系、统一数据体系”的总要求,根据“统分结合、充分利用、分级分层”原则,自行决定开发个性化应用模块。市县应用模块应充分结合和利用省级平台已有成果,与省建管应用兼容互通、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省统建模块和通用组件的基础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目录,建设个性化工程建设管理应用场景或模块,利用视频监控、智能感知控制、BIM、5G、VR/AR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智能化。

四、数据录入、校核与更新

(十三)数据录入、校核机构。数据录入与校核责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工作具体内容与要求见附件。

(十四)数据录入。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频率,各责任单位开展数据录入工作。采用EPC、全过程咨询等模式的建设项目,数据录入责任遵从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基本信息、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完成投资、进度面貌、资金支付、合同履约评价、度汛方案备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检测)整改反馈、验收、根治欠薪等相关数据录入。

各级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质量安全监督和整改结果跟踪有关工作数据的录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本级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等相关数据录入。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检测设备、检测过程及成果等相关数据录入。

(十五)数据校核。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频率,各责任单位开展数据校核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质量检测结果及整改反馈等数据校核工作,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合同信息、合同责任人变更等相关数据进行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开展项目基本信息、初步设计审查、开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度汛方案备案、投资进度、资金支付、安全生产、合同履约、验收等相关数据校核,并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数据校核与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等相关数据复核。

(十六)数据维护和更新。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行业监管、数据共享、应用建设等相关要求,建立数据更新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限及时更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一数一源”。同时,各责任单位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单位对于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和反馈。

(十七)数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建设数据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移交省水利数据仓。

五、数据共享与安全

(十八)数据共享输出。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用方应按照“一事一用”原则使用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十九)数据共享输入。向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申请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资质资信、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市场基础数据,市场主体所获奖项、慈善捐赠、应急救援、对口支援等良好行为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刑事处罚、经营异常、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等不良信息。根据行业监管需求及省建管应用迭代完善情况,持续开展其他数据资源共享。

(二十)工程智慧管理平台数据共享。已建成工程建设智慧管理平台的在建水利工程,应采用实时共享的方式,向省建管应用传送工程完成投资、进度面貌、资金支付、验收评定、安全管理等相关数据。

(二十一)数据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管理考核

(二十二)考核应用。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是衡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的数据基础。省水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针对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附件:省建管应用数据录入与校核工作内容清单.xlsx

索引号: 002482285/2021-0435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建〔202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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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推动建设数据共建共享,促进水利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26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指南(2021~2022年)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推动建设数据共建共享,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修订)、《水利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水信息〔2020〕26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浙水办科〔2019〕10号)、《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建〔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并按年度更新。

一、适用范围

(一)工作范围。非涉密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采集、共享、利用、保管、维护等工作,适用于本指南。

(二)数据范围。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是指从工程初步设计起至竣工验收完成止,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包括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和监督检查数据。

基础数据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本身的特性参数、技术文件、审查审批等的工程基础数据,以及工程参建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史业绩、信用信息等的市场主体基础数据。

建设管理数据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合同履约等的数据。

监督检查数据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开展稽察、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产生的数据。

二、工作要求

(三)工作原则。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遵循“一数一源、按责维护,共建共享、安全可信”的原则,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1.建立和完善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以下称“省建管应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目录,制定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等;

2.指导和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3.负责省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等;

4.负责省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指导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2.负责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等;

3.负责市本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指导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反馈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两级实施以外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的校核;

3.负责本级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数据的采集和整改反馈数据更新维护。

(七)建设单位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监督检查整改反馈数据等负责,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在省建管应用中申报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度汛方案备案、工程验收等有关数据;

2.按照要求及时采集、更新、维护工程基础数据和建设管理数据等;

3.组织做好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参建人员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

4.及时采集和维护工程在各级监督检查等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数据;

5. 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参建单位配合采集、更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管理数据和监督检查整改反馈数据等有关数据;

6. 明确数据管理工作流程和责任人,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八)质量管理机构数据管理工作要求。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管理机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对本单位从事工作形成的数据负责,承担以下数据管理工作:

1.及时更新、维护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

2.及时采集录入质量安全监督有关工作数据;

3.跟踪问题整改,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方反馈整改数据。

三、数据资源和应用建设

(九)数据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编码、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实行目录式管理。

数据资源目录规定工程建设数据的采集范围、内容、格式及共享、更新、维护等要求,并实行版本化管理。

(十)项目编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编码管理。项目编码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唯一身份标识,跟随项目从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由省建管应用按照编码格式和规则统一生成。编码格式和规则如下:

编码格式:年份代码-地区代码-批复代码-项目类型代码-项目流水号-合同号

1.年份代码:项目通过审批的年份。

2.地区代码: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3.批复代码: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层级和批复部门确定,两位数。十位数代表审批层级,0为国家级,1为省级,2为市级,3为县级;个位数代表审批部门,1为发展改革部门,2为水利部门,3为其他审批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在沿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代码基础上,将原两位数批复代码部分按照本规则予以替换。

4.项目类型代码:统一为01。

5.项目流水号:六位数,根据项目在省建管应用上的开工备案顺序按序分配。

6.合同号:三位数,主项目统一为000;项目每个合同根据其在省建管应用上的合同登记顺序按序分配,起始编号为001。

(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市场主体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唯一身份标识,按照相关单位确定的编码原则,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十二)应用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行业管理和工程管理等需求,按照“纵向贯通、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建设管理工作的省建管应用。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身特点及数字化改革需要,按照“统一用户体系、统一编码体系、统一数据体系”的总要求,根据“统分结合、充分利用、分级分层”原则,自行决定开发个性化应用模块。市县应用模块应充分结合和利用省级平台已有成果,与省建管应用兼容互通、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省统建模块和通用组件的基础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目录,建设个性化工程建设管理应用场景或模块,利用视频监控、智能感知控制、BIM、5G、VR/AR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智能化。

四、数据录入、校核与更新

(十三)数据录入、校核机构。数据录入与校核责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工作具体内容与要求见附件。

(十四)数据录入。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频率,各责任单位开展数据录入工作。采用EPC、全过程咨询等模式的建设项目,数据录入责任遵从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基本信息、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完成投资、进度面貌、资金支付、合同履约评价、度汛方案备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检测)整改反馈、验收、根治欠薪等相关数据录入。

各级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质量安全监督和整改结果跟踪有关工作数据的录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本级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等相关数据录入。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检测设备、检测过程及成果等相关数据录入。

(十五)数据校核。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频率,各责任单位开展数据校核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质量检测结果及整改反馈等数据校核工作,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合同信息、合同责任人变更等相关数据进行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开展项目基本信息、初步设计审查、开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度汛方案备案、投资进度、资金支付、安全生产、合同履约、验收等相关数据校核,并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数据校核与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反馈等相关数据复核。

(十六)数据维护和更新。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行业监管、数据共享、应用建设等相关要求,建立数据更新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限及时更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一数一源”。同时,各责任单位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单位对于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和反馈。

(十七)数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建设数据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移交省水利数据仓。

五、数据共享与安全

(十八)数据共享输出。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用方应按照“一事一用”原则使用水利工程建设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十九)数据共享输入。向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申请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资质资信、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市场基础数据,市场主体所获奖项、慈善捐赠、应急救援、对口支援等良好行为信息,以及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刑事处罚、经营异常、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等不良信息。根据行业监管需求及省建管应用迭代完善情况,持续开展其他数据资源共享。

(二十)工程智慧管理平台数据共享。已建成工程建设智慧管理平台的在建水利工程,应采用实时共享的方式,向省建管应用传送工程完成投资、进度面貌、资金支付、验收评定、安全管理等相关数据。

(二十一)数据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管理考核

(二十二)考核应用。水利工程建设数据是衡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改革的数据基础。省水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针对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水利工程建设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附件:省建管应用数据录入与校核工作内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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