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6 11:39 浏览次数: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 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 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pdf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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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 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 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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