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2-00852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办监督〔2022〕7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5 15: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水利建设施工领域“遏重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一线安全生产责任,打好第二轮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收官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杭州亚运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

1.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全行业深入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督促各地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巡视、巡察范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增加述安内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扛起保平安的政治责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厅属各单位)

2.持续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示范建设,各市选择有代表性工程进行试点,推进水利工程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夯实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基础,全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3.打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重点攻坚和整体提升相结合,统筹推进水利行业“2个专题”和“6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健全完善制度标准和措施,形成制度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扩大整治成效。(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水文中心及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4.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水毁修复、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库、水闸、堤防险工险段、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小水电站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紧盯疫情防控常态化、岁末年初、复工复产期、全国两会、汛期、“五一”及“十一”等关键节点,结合杭州亚运会、省党代会、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对安全风险大、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地区和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举一反三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不足,做到“四不放过”。(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监管问责,强化责任落实

5.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分级监管与上下联动,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水利安全生产表格式、清单化监管。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监管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有效化解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运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动报告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达标评级,加强对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切实督促辖区内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面完成自评。(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7.加大安全生产警示问责力度。严格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非事故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教育、事故通报等监管手段;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地区(单位)的督导和问责;推进行刑衔接,运用法律手段形成监管威慑,督促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厅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风险防控

8.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根据《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制定《水小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水库、水闸、泵站、闸站和海塘、堤防等工程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聚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检修运维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有序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监督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运管处、建设处,责任单位:水资源水电中心、水库中心、质管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9.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持续推进水利建设领域“遏重大”工作,全面推进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普查常普常新,积极运用“四色图”、“安全码”,形成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闭环机制,在精准识别重大风险基础上,坚持针对性和基础性举措相结合,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强化对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工作。推进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城市运行“遏重大”水利工作,严防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发生路面塌陷等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建设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责任单位:质管中心、钱塘江流域中心、农水中心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0.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监管。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和水雨情测报、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对责任人开展培训。推进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堤防水闸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水闸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的安全运行检查。开展农村供水管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暗访检查,逐步完善小水电安全监管信息台账。(牵头单位:运管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责任单位:水文中心、水库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农水中心、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1.强化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监管。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加大水质监测和实验室的质量与安全工作监管。加强对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生产设施的监管,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处、水文中心、浙江水院、同济学院、设计院、研究院、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2.加强厅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与厅直属各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危化品、交通等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各项安全防控制度、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厅属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建筑施工、交通安全等“遏重大”工作要求。年底对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试行“查”、“问”、“考”、“演”四个环节评价考核,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直属各单位、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

四、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保障能力

13.加强水利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认真贯彻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提升水库、山塘、干堤安全水平。(牵头单位:计划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等有关单位、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4.持续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利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每季度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排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推进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及“互联网+监管”平台,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本季度1~2个针对重大隐患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5.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一把手”谈安全、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等具有行业特色的活动。出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办法》,做好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与延期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教“五进”活动,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督导、巡查、检查、稽察的必查内容。举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班,提高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宣传中心、浙江水院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6.推动社会化风险防控。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水利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大力培育水利安全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借力第三方机构力量开展安全服务。将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联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运用制度化手段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质管中心、咨询中心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7.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浙江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提高全行业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监督处会同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2022年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doc

索引号: 002482285/2022-0085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办监督〔202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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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水利建设施工领域“遏重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一线安全生产责任,打好第二轮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收官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杭州亚运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

1.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全行业深入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督促各地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巡视、巡察范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增加述安内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扛起保平安的政治责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厅属各单位)

2.持续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示范建设,各市选择有代表性工程进行试点,推进水利工程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夯实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基础,全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3.打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重点攻坚和整体提升相结合,统筹推进水利行业“2个专题”和“6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健全完善制度标准和措施,形成制度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扩大整治成效。(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水文中心及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4.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水毁修复、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库、水闸、堤防险工险段、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小水电站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紧盯疫情防控常态化、岁末年初、复工复产期、全国两会、汛期、“五一”及“十一”等关键节点,结合杭州亚运会、省党代会、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对安全风险大、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地区和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举一反三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不足,做到“四不放过”。(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监管问责,强化责任落实

5.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分级监管与上下联动,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水利安全生产表格式、清单化监管。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监管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有效化解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运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动报告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达标评级,加强对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切实督促辖区内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面完成自评。(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7.加大安全生产警示问责力度。严格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非事故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教育、事故通报等监管手段;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地区(单位)的督导和问责;推进行刑衔接,运用法律手段形成监管威慑,督促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厅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风险防控

8.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根据《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制定《水小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水库、水闸、泵站、闸站和海塘、堤防等工程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聚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检修运维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有序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监督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运管处、建设处,责任单位:水资源水电中心、水库中心、质管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9.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持续推进水利建设领域“遏重大”工作,全面推进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普查常普常新,积极运用“四色图”、“安全码”,形成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闭环机制,在精准识别重大风险基础上,坚持针对性和基础性举措相结合,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强化对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工作。推进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城市运行“遏重大”水利工作,严防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发生路面塌陷等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建设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责任单位:质管中心、钱塘江流域中心、农水中心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0.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监管。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和水雨情测报、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对责任人开展培训。推进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堤防水闸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水闸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的安全运行检查。开展农村供水管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暗访检查,逐步完善小水电安全监管信息台账。(牵头单位:运管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责任单位:水文中心、水库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农水中心、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1.强化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监管。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加大水质监测和实验室的质量与安全工作监管。加强对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生产设施的监管,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处、水文中心、浙江水院、同济学院、设计院、研究院、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2.加强厅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与厅直属各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危化品、交通等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各项安全防控制度、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厅属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建筑施工、交通安全等“遏重大”工作要求。年底对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试行“查”、“问”、“考”、“演”四个环节评价考核,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直属各单位、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

四、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保障能力

13.加强水利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认真贯彻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提升水库、山塘、干堤安全水平。(牵头单位:计划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等有关单位、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4.持续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利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每季度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排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推进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及“互联网+监管”平台,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本季度1~2个针对重大隐患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5.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一把手”谈安全、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等具有行业特色的活动。出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办法》,做好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与延期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教“五进”活动,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督导、巡查、检查、稽察的必查内容。举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班,提高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宣传中心、浙江水院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6.推动社会化风险防控。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水利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大力培育水利安全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借力第三方机构力量开展安全服务。将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联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运用制度化手段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质管中心、咨询中心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7.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浙江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提高全行业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监督处会同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2022年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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