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6 15:3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加强水利管理和深化改革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规定,制定《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8日

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深化我省水利管理改革和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作实绩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管理任务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对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工作,且由市县承担主要事权责任的水利管理事项,具体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水利科技推广、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等。

“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上述水利管理任务,并以上年度管理业绩成效为依据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坚持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统筹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以奖代补”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分领域制定各类管理任务考评细则并组织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地区财力因素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建议方案的审核确认和资金落实。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被国家、省级通报或约谈的;在审计、绩效评价、督查、核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水利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县市某类管理任务有以上情形的,该县市此类管理任务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任务性质分为两个支持方向:涉及安全底线的管理任务,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和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等;其他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管理任务,包括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水利科技推广、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等。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内容为上一年度各类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可结合实际采用顺延年,实行百分制。奖补名额按一定比例差额控制,体现激励,并对山区26县予以倾斜,其中:

涉及安全底线的管理任务,原则上山区26县全部纳入奖补范围,其他县市按前70%以内确定;其他管理任务中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和水利科技推广,山区26县奖补比例按前50%以内确定,其他县市按前30%以内确定。各类管理任务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已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的管理任务,以及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已明确省级承担支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按一事一议原则安排奖补资金。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近年来资金安排结构、管理任务投入成本及重要程度等明确分配权重,根据各类任务评价结果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各类任务参考比例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45%、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20%、水资源节约与保护10%,水旱灾害防御等其他管理任务25%。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可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水利重点工作部署、任务分配、政策变化和改革要求等,对水利管理任务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时明确。

第十条 “以奖代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分类任务考评结果(权重8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分配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分配到的某类任务奖补资金

:某类任务考评结果

:地区财力系数

:某类任务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分解下达、支付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按照浙财农〔2020〕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附件: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参考权重表


附件

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参考权重表

序号

水利管理任务

参考权重

(%)

1

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

45

2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

20

3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10

4

水旱灾害防御

25

水文业务

水保水电监管

水利数字化改革

水利科技推广

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

其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

5

幸福河湖建设试点

/

备注: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奖补资金是整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美乡镇、湖塘清淤等资金投入与实施成果,与河湖治理绩效挂钩的奖励资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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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加强水利管理和深化改革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规定,制定《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8日

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深化我省水利管理改革和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作实绩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管理任务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对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工作,且由市县承担主要事权责任的水利管理事项,具体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水利科技推广、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等。

“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上述水利管理任务,并以上年度管理业绩成效为依据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坚持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统筹发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以奖代补”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分领域制定各类管理任务考评细则并组织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地区财力因素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建议方案的审核确认和资金落实。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被国家、省级通报或约谈的;在审计、绩效评价、督查、核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水利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县市某类管理任务有以上情形的,该县市此类管理任务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任务性质分为两个支持方向:涉及安全底线的管理任务,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和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等;其他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管理任务,包括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水利科技推广、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等。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考评内容为上一年度各类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可结合实际采用顺延年,实行百分制。奖补名额按一定比例差额控制,体现激励,并对山区26县予以倾斜,其中:

涉及安全底线的管理任务,原则上山区26县全部纳入奖补范围,其他县市按前70%以内确定;其他管理任务中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保水电监管、水利数字化改革和水利科技推广,山区26县奖补比例按前50%以内确定,其他县市按前30%以内确定。各类管理任务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已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的管理任务,以及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已明确省级承担支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按一事一议原则安排奖补资金。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近年来资金安排结构、管理任务投入成本及重要程度等明确分配权重,根据各类任务评价结果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各类任务参考比例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45%、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20%、水资源节约与保护10%,水旱灾害防御等其他管理任务25%。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可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水利重点工作部署、任务分配、政策变化和改革要求等,对水利管理任务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时明确。

第十条 “以奖代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分类任务考评结果(权重8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分配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分配到的某类任务奖补资金

:某类任务考评结果

:地区财力系数

:某类任务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分解下达、支付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按照浙财农〔2020〕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附件: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参考权重表


附件

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参考权重表

序号

水利管理任务

参考权重

(%)

1

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

45

2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

20

3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10

4

水旱灾害防御

25

水文业务

水保水电监管

水利数字化改革

水利科技推广

省政府督查激励水利事项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

其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

5

幸福河湖建设试点

/

备注:幸福河湖建设试点奖补资金是整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美乡镇、湖塘清淤等资金投入与实施成果,与河湖治理绩效挂钩的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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