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3-00240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农电〔2023〕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18 统一编号 ZJSP18-2023-0001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9 14: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


政策图解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23-0024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3-01-18
发文字号: 浙水农电〔2023〕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日期:2023-01-29 14:09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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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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