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3-00058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中国水利报】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评析浙江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3-01-04 09:21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大量凝灰岩矿、工程矿渣、砂石料等物料堆放在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对现场进行确认,发现堆积砂石、渣土总方量近50万吨,占用水域面积51.507亩。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涉案企业予以立案查处,并罚款5万元。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河段的砂石仍未清理。为保护水生态环境,温州市水利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组成市、县两级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理此事,并委托第三方对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经评估确认,巨量砂石侵占楠溪江河道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576.068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用560.208万元,非法侵占滩涂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费用10.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三方评估费用5万元。

案件评析

因无先例可借鉴,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权责认定、程序规范等争议,企业也以其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实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由,提出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

联合工作组与企业进行多次磋商,向其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重点展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意见等。最终,企业接受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于2022年10月1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运砂石、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并直接支付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企业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评估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10月18日,企业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截至目前,砂石清运已完成,土地平整已开始,并待来年春季开展植被修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作为浙江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其在法律适用、损失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二是在履行方式上,本案探索了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本案中,砂石清运、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可修复损害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支付费用。对于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等无法修复的损害赔偿,则直接以缴纳赔偿金的形式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较好地落实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到“应赔尽赔”。三是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本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为5万元,而其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高达570余万元。违法成本提高了100多倍,这对潜在违法者是一个极大的震慑和警示,对全社会也是一次较好的普法宣传。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

索引号 002482285/2023-00058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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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评析浙江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3-01-04 09:21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大量凝灰岩矿、工程矿渣、砂石料等物料堆放在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对现场进行确认,发现堆积砂石、渣土总方量近50万吨,占用水域面积51.507亩。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涉案企业予以立案查处,并罚款5万元。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河段的砂石仍未清理。为保护水生态环境,温州市水利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组成市、县两级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理此事,并委托第三方对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经评估确认,巨量砂石侵占楠溪江河道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576.068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用560.208万元,非法侵占滩涂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费用10.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三方评估费用5万元。

案件评析

因无先例可借鉴,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权责认定、程序规范等争议,企业也以其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实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由,提出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

联合工作组与企业进行多次磋商,向其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重点展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意见等。最终,企业接受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于2022年10月1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运砂石、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并直接支付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企业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评估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10月18日,企业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截至目前,砂石清运已完成,土地平整已开始,并待来年春季开展植被修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作为浙江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其在法律适用、损失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二是在履行方式上,本案探索了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本案中,砂石清运、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可修复损害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支付费用。对于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等无法修复的损害赔偿,则直接以缴纳赔偿金的形式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较好地落实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到“应赔尽赔”。三是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本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为5万元,而其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高达570余万元。违法成本提高了100多倍,这对潜在违法者是一个极大的震慑和警示,对全社会也是一次较好的普法宣传。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大量凝灰岩矿、工程矿渣、砂石料等物料堆放在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对现场进行确认,发现堆积砂石、渣土总方量近50万吨,占用水域面积51.507亩。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涉案企业予以立案查处,并罚款5万元。

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河段的砂石仍未清理。为保护水生态环境,温州市水利局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组成市、县两级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理此事,并委托第三方对砂石堆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经评估确认,巨量砂石侵占楠溪江河道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576.068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用560.208万元,非法侵占滩涂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费用10.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三方评估费用5万元。

案件评析

因无先例可借鉴,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权责认定、程序规范等争议,企业也以其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实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由,提出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

联合工作组与企业进行多次磋商,向其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重点展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意见等。最终,企业接受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于2022年10月1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运砂石、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并直接支付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企业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评估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10月18日,企业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截至目前,砂石清运已完成,土地平整已开始,并待来年春季开展植被修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作为浙江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其在法律适用、损失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二是在履行方式上,本案探索了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本案中,砂石清运、土地平整、复垦植绿等可修复损害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支付费用。对于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等无法修复的损害赔偿,则直接以缴纳赔偿金的形式汇入财政专用账户,较好地落实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到“应赔尽赔”。三是改变了以往对水事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本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为5万元,而其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高达570余万元。违法成本提高了100多倍,这对潜在违法者是一个极大的震慑和警示,对全社会也是一次较好的普法宣传。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