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单村水站改造提升
开工、完工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6 15:4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作,规范单村水站新建改建、覆盖替代、巩固提升等各类水站改造提升的开工、完工,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现将《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

(试行)

一、开工标准

(一)新建改建类

1、含水源建设、管网建设、水站站房建设等土建类水站开工,以发布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

2、仅涉及净化设施、消毒设备、信息化设备更新改造等安装类水站开工,以签订采购合同为准。

(二)覆盖替代类

1、管网延伸及新建规模化水厂等覆盖替代水站开工,以发布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

2、下山移民、易地搬迁等替代水站开工,以政府印发搬迁计划,且有居民签订意向协议为准。

(三)巩固提升类

巩固提升类水站开工,以统管单位制定印发巩固提升工作计划并启动实施为前提,同时自2023年第4季度起,水站完成水质月检且组织水站管护人员参加培训,认定该水站巩固提升开工。

巩固提升工作计划应包含年度维修养护、信息系统维护、专职管护队伍建设、用户投诉整改、饮水安全宣传,以及落实完善日常巡查、水费收缴、考核激励、应急预案等制度内容。

二、完工标准

(一)新建改建类

1、水站各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且水站通水、水质达标。

2、完成水站标准化管理创建、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

3、需提供完工验收鉴定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标准化管理创建完成相关材料;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文件(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水站,提供乡镇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文件;日供水规模200 ~ 1000吨水站,提供水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乡镇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文件)。

(二)覆盖替代类

1、各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且供水范围通水、水质达标。

2、新建规模化水厂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

3、需提供完工验收鉴定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标准化管理创建完成相关材料。

4、下山移民、易地搬迁等替代水站完工,以民政、自然资源、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完工认定材料为准。

(三)巩固提升类

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巩固提升各项任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专职管护人员配置达到规定要求,完善县级统管相关制度,水站信息化数据及时录入“浙水好喝”平台并保持良性运行等,完成自评报告并通过县水利局验收。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单村水站改造提升 开工、完工标准(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3-12-0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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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作,规范单村水站新建改建、覆盖替代、巩固提升等各类水站改造提升的开工、完工,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现将《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开工、完工标准

(试行)

一、开工标准

(一)新建改建类

1、含水源建设、管网建设、水站站房建设等土建类水站开工,以发布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

2、仅涉及净化设施、消毒设备、信息化设备更新改造等安装类水站开工,以签订采购合同为准。

(二)覆盖替代类

1、管网延伸及新建规模化水厂等覆盖替代水站开工,以发布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

2、下山移民、易地搬迁等替代水站开工,以政府印发搬迁计划,且有居民签订意向协议为准。

(三)巩固提升类

巩固提升类水站开工,以统管单位制定印发巩固提升工作计划并启动实施为前提,同时自2023年第4季度起,水站完成水质月检且组织水站管护人员参加培训,认定该水站巩固提升开工。

巩固提升工作计划应包含年度维修养护、信息系统维护、专职管护队伍建设、用户投诉整改、饮水安全宣传,以及落实完善日常巡查、水费收缴、考核激励、应急预案等制度内容。

二、完工标准

(一)新建改建类

1、水站各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且水站通水、水质达标。

2、完成水站标准化管理创建、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

3、需提供完工验收鉴定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标准化管理创建完成相关材料;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文件(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水站,提供乡镇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文件;日供水规模200 ~ 1000吨水站,提供水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乡镇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文件)。

(二)覆盖替代类

1、各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且供水范围通水、水质达标。

2、新建规模化水厂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

3、需提供完工验收鉴定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标准化管理创建完成相关材料。

4、下山移民、易地搬迁等替代水站完工,以民政、自然资源、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完工认定材料为准。

(三)巩固提升类

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巩固提升各项任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专职管护人员配置达到规定要求,完善县级统管相关制度,水站信息化数据及时录入“浙水好喝”平台并保持良性运行等,完成自评报告并通过县水利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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