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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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建设生态海堤,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立足我省海塘实际,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加强海塘建设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时效,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安全保障。
二、项目审批(核准)
(一)审批权限。《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中新建(含提标加固)10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对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审批依据。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363号修订)等法规规章进行审批(核准)。
(三)简化审批。简化政府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落实文件等材料,其他前置材料可在开工前完成。企业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四)行业审查。水利部门负责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行业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水利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组建风浪潮沙、结构安全、生态、功能融合、投资概算等专家库,开展前期指导咨询等服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科研试验,分批发布关键技术研究成果。
(五)资金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项目的资金筹划方案,在可研报批前落实地方资金,并在可研报批阶段,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补助申请文件,具体根据《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六)项目会商。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对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塘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及各类保障要素开展一揽子会商和服务。
三、要素保障
(七)空间布局。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应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充分考虑海塘与道路、公园、文旅、码头、渔港等生态海岸带基础设施共建,与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线等进行衔接,明确具体定位,优化工程布局。
(八)用地保障。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海塘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因当地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无法落实的,对符合条件的应支持地方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积极向国家申请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九)用海保障。对已建顺岸海堤向海一侧开展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按非透水构筑物方式、50公顷以下进行用海审批。涉及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海,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可直接引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允许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
(十)砂石资源保障。各地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用于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沿海各县(市、区)应确定块石专用料场,确保储存量、开采量满足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需要,如现有块石料场无法满足要求,应新开辟块石料场,新设置的建筑石料采矿权必须在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新开辟块石料场应本着“就地就近”和“节省投资”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出让登记。
(十一)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海塘安澜千亿工程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相关规定运用好政府专项债、政府产业基金等形式,依法合规筹措和保障项目资金,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要深化投融资改革,盘活海塘及其沿线各类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支持,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四、建设、运行和管理
(十二)鼓励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生态海塘建设新路径,通过功能融合,促进安全与发展协同增效,支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创新改革举措。在确保“性质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前提下,鼓励对沿塘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支持开展沿塘土地综合整治;对近岸高滩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整治提升;支持建设海塘管理范围内的塘顶建设管理用房、亲水便民设施等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加强建设管理。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项目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即可启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提升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谋划决策、建设实施、综合管理的水平和效益。鼓励国有企业担任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专用海塘由企业级别相应的同级政府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做好指导督促。国资部门负责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海塘建设责任。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在线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利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加强运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海塘产权,推行公益性海塘县域统管;依法对海塘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已建海塘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的处置;推行集约管理和管养分离,培育一批海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数字海塘”,与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完善沿海波浪、潮位站,构建智慧海塘管理体系。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协调小组作用,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沿海各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作为防范重大风险、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明确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形成工作闭环。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印发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海塘安澜千亿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建设生态海堤,提升抵御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立足我省海塘实际,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加强海塘建设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时效,高质量建成安全可靠、绿色生态、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的海塘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安全保障。
二、项目审批(核准)
(一)审批权限。《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中新建(含提标加固)10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对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审批依据。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363号修订)等法规规章进行审批(核准)。
(三)简化审批。简化政府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落实文件等材料,其他前置材料可在开工前完成。企业投资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四)行业审查。水利部门负责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行业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水利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组建风浪潮沙、结构安全、生态、功能融合、投资概算等专家库,开展前期指导咨询等服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科研试验,分批发布关键技术研究成果。
(五)资金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项目的资金筹划方案,在可研报批前落实地方资金,并在可研报批阶段,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补助申请文件,具体根据《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六)项目会商。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评估单位共同参与,对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塘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及各类保障要素开展一揽子会商和服务。
三、要素保障
(七)空间布局。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应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充分考虑海塘与道路、公园、文旅、码头、渔港等生态海岸带基础设施共建,与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线等进行衔接,明确具体定位,优化工程布局。
(八)用地保障。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海塘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因当地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无法落实的,对符合条件的应支持地方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积极向国家申请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九)用海保障。对已建顺岸海堤向海一侧开展镇压层加固、水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按非透水构筑物方式、50公顷以下进行用海审批。涉及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海,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可直接引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相关结论。允许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
(十)砂石资源保障。各地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用于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沿海各县(市、区)应确定块石专用料场,确保储存量、开采量满足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需要,如现有块石料场无法满足要求,应新开辟块石料场,新设置的建筑石料采矿权必须在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新开辟块石料场应本着“就地就近”和“节省投资”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出让登记。
(十一)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海塘安澜千亿工程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相关规定运用好政府专项债、政府产业基金等形式,依法合规筹措和保障项目资金,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要深化投融资改革,盘活海塘及其沿线各类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对“26+3”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支持,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四、建设、运行和管理
(十二)鼓励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生态海塘建设新路径,通过功能融合,促进安全与发展协同增效,支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创新改革举措。在确保“性质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前提下,鼓励对沿塘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支持开展沿塘土地综合整治;对近岸高滩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整治提升;支持建设海塘管理范围内的塘顶建设管理用房、亲水便民设施等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加强建设管理。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项目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即可启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提升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谋划决策、建设实施、综合管理的水平和效益。鼓励国有企业担任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专用海塘由企业级别相应的同级政府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做好指导督促。国资部门负责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海塘建设责任。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在线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利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加强运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海塘产权,推行公益性海塘县域统管;依法对海塘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已建海塘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的处置;推行集约管理和管养分离,培育一批海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数字海塘”,与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完善沿海波浪、潮位站,构建智慧海塘管理体系。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协调小组作用,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沿海各市县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作为防范重大风险、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明确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形成工作闭环。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