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748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建〔2023〕5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17: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工程项目法人: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也是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举办之年,大事要事多,做好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意义特别重大。为进一步规范在建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试运行期安全生产和效益充分发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编报工作

(一)科学编制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水库、水闸、泵站等(含除险加固,下同)工程通过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并投入试运行时,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工程防洪、排涝、兴利等任务,所在流域洪水调度方案,以及有关水资源、水生态调度等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及时编制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小型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规范审批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原则上大型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水利厅核准;中型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小型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法人要及时将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及核准(批复)文件上传至“透明工程”中的“安全度汛”模块。

二、做好工程试运行期的管理工作

(一)全面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投入试运行后,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落实2023年度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函》(浙水函〔2023〕113号)要求,及时公布安全责任人。请各设区市水利局于5月20日前将近年来已投入试运行尚未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等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报送省水利厅,我厅将适时予以公布;其余已投入试运行尚未完工的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中小型泵站等工程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二)规范做好工程运行管理。试运行期间,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项目法人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运行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落实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熟悉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布局,熟练掌握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工程维修和管护技术,确保从建设阶段到运行阶段有序衔接。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严肃调度纪律;要落实放水预警责任,完善预警方案,加强预警前的巡查,严格履行预警程序,确保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日常巡查、汛中汛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闭环销号,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三、做好试运行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和管理

试运行期间,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工程的数字化应用场景的建设和管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工程安全监测预警的精准性、时效性,实现工程智慧运维。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字孪生工程建设的服务指导,对于数字孪生朱溪水库等已纳入水利部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先行先试的工程,要督促项目法人加快工程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通过卫星影像、BIM建模数据底板等技术,升级扩展三维展示、数据融合、分析计算、动态场景等功能,以支撑“四预”功能实现和智能应用运行,提升工程运行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精准、高效,保质保量完成先行先试任务,为我省后续其他水利工程数字孪生建设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5月8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748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建〔2023〕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3-05-10 17:21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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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工程项目法人: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也是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举办之年,大事要事多,做好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意义特别重大。为进一步规范在建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试运行期安全生产和效益充分发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编报工作

(一)科学编制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水库、水闸、泵站等(含除险加固,下同)工程通过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并投入试运行时,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工程防洪、排涝、兴利等任务,所在流域洪水调度方案,以及有关水资源、水生态调度等要求,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及时编制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小型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规范审批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原则上大型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水利厅核准;中型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小型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法人要及时将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及核准(批复)文件上传至“透明工程”中的“安全度汛”模块。

二、做好工程试运行期的管理工作

(一)全面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投入试运行后,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落实2023年度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函》(浙水函〔2023〕113号)要求,及时公布安全责任人。请各设区市水利局于5月20日前将近年来已投入试运行尚未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等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报送省水利厅,我厅将适时予以公布;其余已投入试运行尚未完工的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中小型泵站等工程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二)规范做好工程运行管理。试运行期间,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项目法人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运行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落实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熟悉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布局,熟练掌握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工程维修和管护技术,确保从建设阶段到运行阶段有序衔接。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严肃调度纪律;要落实放水预警责任,完善预警方案,加强预警前的巡查,严格履行预警程序,确保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日常巡查、汛中汛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闭环销号,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三、做好试运行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和管理

试运行期间,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工程的数字化应用场景的建设和管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工程安全监测预警的精准性、时效性,实现工程智慧运维。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字孪生工程建设的服务指导,对于数字孪生朱溪水库等已纳入水利部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先行先试的工程,要督促项目法人加快工程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通过卫星影像、BIM建模数据底板等技术,升级扩展三维展示、数据融合、分析计算、动态场景等功能,以支撑“四预”功能实现和智能应用运行,提升工程运行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精准、高效,保质保量完成先行先试任务,为我省后续其他水利工程数字孪生建设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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