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3-787709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监督〔2023〕8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要求,决定于2023年6月起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巡查与指导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抽查我省列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面上水利建设项目和水利运行工程。根据抽查工程巡查对象延伸至相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巡查时间和组织形式
2023年6月至10月,按月分批次巡查。巡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结合,明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暗访水利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省水利厅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承担现场巡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巡查结束后,省水利厅将对巡查情况在行业内通报。
三、巡查内容
(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情况;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学习、贯彻情况;
(三)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构建工作;
(六)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七)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和开展情况;
(八)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九)隧洞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十一)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十三)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贯彻落实的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内容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巡查赋分表(附件1),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赋分表(附件2)和水利运行工程安全生产巡查赋分表(附件3)。厅属单位主要抽查其管理的在建项目和运行工程。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组通知被巡查单位,巡查时间由巡查组与被巡查单位提前对接确定;
(二)巡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对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三)查阅被巡查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暗访检查水利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询问各参建单位施工班组及人员,了解技术交底、班前教育、安全保障等情况;
(五)巡查结束后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技术指导服务;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责成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五、计分排名
巡查计分总分100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占比30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占70分(多个工程取平均数,赋分标准详见附件1、2、3)。各市巡查得分及厅属单位所管工程巡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
六、有关要求
(一)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对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巡查组。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督导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巡查组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禁令”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联系人:厅监督处,郑明平,0571-87826656;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张李朋,15858260425。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