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4-0246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提〔2024〕4号 | 有 效 性 | ||
叶志清代表:
您在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杭18号《关于优化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我厅高度重视,多次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杭州市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水利部门协助建立基于优质饮用水供给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年度配供水总量,依据生态保护成本,参照省内义乌向浦江补偿标准,给予淳安不少于 2 元/立方米、每年不少于 20 亿元的生态保护一般转移支付补偿,用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提升,减轻淳安县环保投入持续加大的压力,体现优质生态产品价值,助推绿色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进一步增强淳安百姓的获得感,激发主动保护的积极性。 | 一、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体制和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省市有关部门设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十四五”期间,杭州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近10亿元资金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同时,每年再安排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淳安县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下一步继续支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督促抓好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落地和年度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支持淳安开展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 二、加强生态补偿倾斜支持和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合作共保力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将千岛湖配水工程水资源费市本级分成全部返还水源地,其中淳安县分配比例为95%。2021年至2023年,拨付淳安县生态补偿资金1.44亿元,分配资金在13个区、县(市)中排名第一,占比近30%;三是浙皖两省每年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10亿元,建立“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水资源费分成和返还政策执行,将分配给浙江省的生态补偿资金的95%分配给淳安县、5%分配给建德市。下一步,积极指导杭州,在终端水价改革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争取优化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组成,探索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价格机制,通过水价调节鼓励全社会参与饮用水源保护。 三、继续实行税收收入保基数保增长政策。杭州市根据淳安县经济总量、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情况,同时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财政体制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23〕34号)要求,继续对淳安县实行税收收入保基数、保增长政策。以淳安县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三年(2020-2022年)平均数为基数,从2023年起,每年按全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平均增长比例计算补偿金额,淳安县当年税收收入实际执行数低于补偿金额的,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3:7的比例补足差额部分。 四、合力推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省水利厅将继续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纵深推进淳安“两山合作社”试点等系列改革任务措施,努力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换通道,将淳安良好的水生态产品转换成显著的现实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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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1日
联 系 人: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李轶玺
联系方式:0571-8782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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