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类分层分级 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6 09:54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9月 4日


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为推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三分”机制)2.0 版落地见效,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办好“三分”机制例会,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年度会议。每年年底由常务副省长召集,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各专班牵头单位负责人、11 个设区市常务副市长参加。会议全面总结全年“三分”机制实施情况、协调问题情况,研判提出重大共性问题解决对策,提出“三分”机制迭代完善意见,以及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半年度会议。每年年中由常务副省长,或委托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各专班牵头单位负责人、11 个设区市有关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对上半年“三分”机制实施情况、协调问题情况进行“回头看”,交流经验做法,协调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审议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月度协调例会。每月由常务副省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开展问题协调,通报以往例会协调问题销号和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审议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例会承办单位。例会由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保障专班(以下简称大办公厅专班)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推进落实中心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大发改专班)共同承办,做好议题梳理准备。

第六条 例会方案确定。大发改专班征集、汇总、梳理上会议题,会商大办公厅专班后,提出例会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

第七条 协调问题内容。例会主要协调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推进、要素保障、前期审批、政策实施等问题,原则上每个季度协调国企问题、民企问题、各设区市问题各一个以上。

第八条 问题筛选标准。按照“五个不上会”“五个优先”原则,筛选确定上会议题。“五个不上会”即“不符合依法依规要求的不上会”“不符合‘721’工作要求的不上会”“事权在市县层级的不上会”“完全市场化行为的不上会”“已协调过的同类问题不上会”;“五个优先”即“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优先”“省委省政府督查发现优先”“‘千项万亿’工程优先”“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问题优先”“典型性问题优先”。

第九条 上会材料要求。议题提交单位准备上会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困难、前期协调情况、主要诉求建议等,报大发改专班审核把关。

第十条 会议纪要印发。大发改专班根据例会协调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代拟稿、事项落实责任清单,明确事项落实责任单位、时间节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以大办公厅专班、大发改专班名义联合印发。

第十一条 提交省领导协调。例会难以协调问题事项,经大办公厅专班、大发改专班实地督办了解,视情提交省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问题事项督办。大发改专班建立例会协调问题事项台账,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对未按计划销号问题和落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问题闭环机制。依托投资在线 3.0 平台,实现问题发现、分办、协调、督办、销号等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对于已解决问题和落实事项,或者涉及国家级权限、与法规规章不符、与实际情况冲突,经充分协调对接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和事

项,按程序予以销号闭环。

第十四条 完善配套制度。将各省级单位、各设区市参与例会情况和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以及扩大有效投资“赛马”机制,对于问题应发现未发现、问题应提交未提交、事项应落实未落实等情况,予以扣分。持续迭代优化“三分”机制,加强集中办公的工作力量配备,提升问题协调解决能力。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类分层分级 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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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9月 4日


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为推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三分”机制)2.0 版落地见效,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办好“三分”机制例会,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年度会议。每年年底由常务副省长召集,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各专班牵头单位负责人、11 个设区市常务副市长参加。会议全面总结全年“三分”机制实施情况、协调问题情况,研判提出重大共性问题解决对策,提出“三分”机制迭代完善意见,以及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半年度会议。每年年中由常务副省长,或委托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各专班牵头单位负责人、11 个设区市有关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对上半年“三分”机制实施情况、协调问题情况进行“回头看”,交流经验做法,协调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审议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月度协调例会。每月由常务副省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开展问题协调,通报以往例会协调问题销号和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审议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例会承办单位。例会由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保障专班(以下简称大办公厅专班)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推进落实中心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大发改专班)共同承办,做好议题梳理准备。

第六条 例会方案确定。大发改专班征集、汇总、梳理上会议题,会商大办公厅专班后,提出例会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

第七条 协调问题内容。例会主要协调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推进、要素保障、前期审批、政策实施等问题,原则上每个季度协调国企问题、民企问题、各设区市问题各一个以上。

第八条 问题筛选标准。按照“五个不上会”“五个优先”原则,筛选确定上会议题。“五个不上会”即“不符合依法依规要求的不上会”“不符合‘721’工作要求的不上会”“事权在市县层级的不上会”“完全市场化行为的不上会”“已协调过的同类问题不上会”;“五个优先”即“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优先”“省委省政府督查发现优先”“‘千项万亿’工程优先”“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问题优先”“典型性问题优先”。

第九条 上会材料要求。议题提交单位准备上会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困难、前期协调情况、主要诉求建议等,报大发改专班审核把关。

第十条 会议纪要印发。大发改专班根据例会协调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代拟稿、事项落实责任清单,明确事项落实责任单位、时间节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以大办公厅专班、大发改专班名义联合印发。

第十一条 提交省领导协调。例会难以协调问题事项,经大办公厅专班、大发改专班实地督办了解,视情提交省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问题事项督办。大发改专班建立例会协调问题事项台账,会同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对未按计划销号问题和落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问题闭环机制。依托投资在线 3.0 平台,实现问题发现、分办、协调、督办、销号等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对于已解决问题和落实事项,或者涉及国家级权限、与法规规章不符、与实际情况冲突,经充分协调对接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和事

项,按程序予以销号闭环。

第十四条 完善配套制度。将各省级单位、各设区市参与例会情况和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以及扩大有效投资“赛马”机制,对于问题应发现未发现、问题应提交未提交、事项应落实未落实等情况,予以扣分。持续迭代优化“三分”机制,加强集中办公的工作力量配备,提升问题协调解决能力。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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