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4-0058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运管〔2024〕3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 15: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富春江水力发电厂:

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有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应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表(有管理单位)见附件1。

(二)无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应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责任人。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表(无管理单位)见附件2。

二、分级公布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按隶属关系进行落实并分级公布。按照水利工程类别,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设置责任人公示牌,辖区内公示牌型式、内容应统一设计安装。

(一)省级公布对象。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闸、大型闸站、大型泵站、二级以上堤防和海塘工程(50年一遇)、大型引调水工程和跨设区市的中型水闸、中型闸站、中型泵站、引调水工程、三级堤防、三级海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由省水利厅公布。

(二)设区市公布对象。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以及市本级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县级公布对象。除前两项以外的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及时报送安全管理责任人

(一)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2月底前,各地将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4月15日前,各地将公布后的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

(二)录入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平台“工程运管”应用。3月25日前,各地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录入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平台“工程运管”应用“安全责任制”模块,4月15日前在“业务联动-综合管理-责任人公布”上传责任人正式公布情况。

附件:1.水利工程2024年度安全责任人名单(有管理单位).xlsx

      2.水利工程2024年度安全责任人名单(无管理单位).xlsx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4日

(联系人:运管处 张炜,0571-87826573)

索引号: 002482285/2024-0058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运管〔202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通知
  • 日期:2024-03-27 15:11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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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富春江水力发电厂:

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有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应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表(有管理单位)见附件1。

(二)无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应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责任人。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表(无管理单位)见附件2。

二、分级公布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主管部门(产权人)按隶属关系进行落实并分级公布。按照水利工程类别,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设置责任人公示牌,辖区内公示牌型式、内容应统一设计安装。

(一)省级公布对象。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闸、大型闸站、大型泵站、二级以上堤防和海塘工程(50年一遇)、大型引调水工程和跨设区市的中型水闸、中型闸站、中型泵站、引调水工程、三级堤防、三级海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由省水利厅公布。

(二)设区市公布对象。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以及市本级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县级公布对象。除前两项以外的水库大坝、水闸、闸站、泵站、堤防、海塘和引调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及时报送安全管理责任人

(一)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2月底前,各地将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4月15日前,各地将公布后的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

(二)录入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平台“工程运管”应用。3月25日前,各地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录入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平台“工程运管”应用“安全责任制”模块,4月15日前在“业务联动-综合管理-责任人公布”上传责任人正式公布情况。

附件:1.水利工程2024年度安全责任人名单(有管理单位).xlsx

      2.水利工程2024年度安全责任人名单(无管理单位).xlsx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4日

(联系人:运管处 张炜,0571-8782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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