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4-00656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建〔2024〕4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严格落实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责任
明确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监管的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要将“三个责任人”名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
项目法人要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安全度汛要求。
施工单位要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组建抢险队伍,备足备齐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
各地水利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的大中型水库、闸站、引调水工程,重要堤防、重要海塘等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建立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安全度汛重点工程清单由各地市水利局汇总,于4月5日前报送至省水利厅建设处。
三、进一步做好预案管理
一要做好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和报批(备)工作。各项目法人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列入安全度汛重点工程清单的项目,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单独的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其他工程可在工程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报批(备)。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批(备)。
二要做好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已通过阶段验收并投入试运行的水库、水闸、泵站等(含除险加固,下同)工程,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于4月15日前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安全责任人。
四、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安全度汛工作机制,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强施工营地安全管理,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处置,建立险情信息报送机制。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知识培训、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试运行管理
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的项目法人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管理工作。运行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落实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从建设阶段到运行阶段有序衔接。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严肃调度纪律,并落实放水预警责任,完善预警方案,加强预警前的巡查,严格履行预警程序,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度汛在线管理
项目法人要落实专人对安全度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于4月15日前将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控制运用计划及批复文件等上传至“透明工程-安全度汛”模块,完成备案。
当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项目法人应按照“透明工程-风险管控”模块运行要求,实时上报项目停工、风险点、风险管控措施、防汛物资、人员及设备撤离等情况。
各地水利部门要做好安全度汛信息报送,在水利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监督检查信息;项目法人要准确填报、上传并及时更新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安全度汛重点部位、度汛工程措施、已备案或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
七、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各地水利部门应强化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系统填报信息,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度汛风险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出现重大险情的,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要严格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县水利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进行约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建设处董华飞,0571- 85394330)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1-4 年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备案表等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