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管理工作,高质量支持防洪减灾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资,充分发挥国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增发国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落实。增发国债是中央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带动国内需求、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意义重大。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扛起政治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合力推进水利领域增发国债资金项目建设,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快速转达增发国债项目清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向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转达项目清单,明确提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逐项厘清国债资金下达前后的财务支付凭证、工程量清单等。
三、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在申报承诺时限内开工建设。对可研尚未批复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要落实专人盯办,抓紧完成前置要件办理;对可研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加快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先行段已开工的,要在 2024 年 3 月底前全面开工。
四、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合规建设,合理划分标段、配齐配强施工力量、多开作业面,加快建设进度。全覆盖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对安排增发国债 5000 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需要的项目,应在控制性工点安装实时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本地区视频监控平台,并与国家重大项目库对接。
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指导。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无法及时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遇到重大问题、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提请当地政府第一时间报省级有关部门,经研判后再报请国家工作机制调整。
六、规范增发国债资金的使用。各地应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落实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各项措施,坚决杜绝资金长期不合理沉淀、投资违规超概算、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等问题。要按照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等及时拨付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确保年底前国债资金全部支付完成,项目单位(法人)要落实专人填报确保数出一源。
七、深化国债资金项目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设立绩效目标,国债资金下达后 7 日内向省级部门行文报备,并在“浙水畅通”平台“国债资金项目库”模块动态更新项目进展;加强国债资金项目全流程绩效监控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及时查摆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并分别于每月 7 日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每月 10 日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库完成项目信息报送。
八、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级项目进行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收到上级部门文件后 3 日内转达项目单位,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监管责任人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岗位变动的要及时报告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调整更新。
九、建立国债资金项目服务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增发国债项目推进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单、时间表、责任人,清单式挂图作战;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协调破解难点堵点,邀请技术专家指导把关,全过程服务好项目建设;分条线积极向上对接沟通,对项目推进确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提请省级工作机制研究。
十、强化督查通报激励引导作用。将增发国债资金使用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和水利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地争先创优。各地要细化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关注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情况。建立“日监测、周会商、月通报”制度,对国债资金执行进度滞后的,将开展专项调度、以工作提示函方式通报地方等。
十一、加强宣传报道和经验推广。深入挖掘项目推进中的攻坚举措和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加快国债资金执行、强化国债资金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凝练推广创新做法、典型案例,择优报送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营造上下一心抓好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