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5-0039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4〕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度汛责任,规范履职行为
(一)明确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监管的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要将“三个责任人”名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旱灾害防御责任落实的通知》(浙水灾防〔2025〕8 号)明确的《浙江省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人履职标准》,规范履职行为。
(二)建立安全度汛重点工程清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的大中型水库、闸站、引调水工程,重要堤防、重要海塘等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建立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安全度汛重点工程清单由各地市水利局汇总,于4月10日前报送至省水利厅建设处。
二、强化预案管理,规范报批报备
(一)做好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和报批(备)工作。各项目法人要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及《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详见《指导意见》附件2、3)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列入安全度汛重点工程清单的项目,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单独的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其他工程可在工程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报批(备),并上传至“透明工程-安全度汛”模块。汛期新开工项目应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批(备)。
(二)做好水库、闸站等在建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已通过阶段验收并投入试运行的水库、水闸、泵站等(含除险加固,下同)工程,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于4月15日前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并上传至“透明工程-安全度汛”模块。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安全责任人。
三、落实度汛措施,做好重点监管
(一)严格落实在建工程度汛措施。在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度汛组织机构、防汛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完善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水文预报、预警通讯等设施,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工作措施。水库建设项目要确保导流洞或溢洪道畅通;河道建设项目要保证行洪断面满足要求;有隧洞、深基坑、围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变形监测,强化作业人员管理,防止洪水倒灌。要制定汛期值班值守制度,开展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应急培训,开展人员撤离、抢险作业等相关演练,切实做好现场度汛准备。
(二)严格执行工程试运行控运计划。各地要加强对已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水库、水电站、闸(泵)站等在建水利工程监管,督促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严格执行试运行控运计划。大中型水库项目未通过蓄水验收的,不得擅自蓄水运行,严禁用完工验收代替蓄水验收,严禁超汛限水位蓄水。水库蓄水后,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运计划,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大坝、泄水建筑物、穿坝建筑物、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测和巡查,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
四、强化度汛信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安全度汛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纳入汛前、汛期各类监管内容,确保工程度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到位,重点关注安全度汛重点项目,尤其是工期滞后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和关键部位。要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详见《指导意见》附件4)全面排查度汛风险隐患,逐项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限期整改,闭环销号。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3月27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建设处喻炎剑,0571- 8539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