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632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资〔2025〕16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0 17: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等71个行业、824项产品、2904个用水定额值,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下达、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节水型载体建设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定额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个人及相关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用水定额严于本《定额》的情况,按从严原则执行定额标准。

三、夯实定额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和定额对标,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取用水变化情况。强化跨部门用水数据共享,落实节水统计调查制度,为动态修订用水定额提供基础支撑。

本《定额》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pdf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63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资〔2025〕16号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的通知
  • 日期:2025-05-20 17:44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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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等71个行业、824项产品、2904个用水定额值,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下达、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节水型载体建设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定额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个人及相关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用水定额严于本《定额》的情况,按从严原则执行定额标准。

三、夯实定额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和定额对标,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取用水变化情况。强化跨部门用水数据共享,落实节水统计调查制度,为动态修订用水定额提供基础支撑。

本《定额》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pdf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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