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57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资〔2025〕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5-06 统一编号 ZJSP18-2025-0003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08 16: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破解用水权确权和价值实现关键制约,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制度,发挥优质水资源在发展农村新经济、新业态中的要素保障作用,为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全省完成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达到1500个以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用水权流转模式基本成熟,用水权交易金额超过3亿元。到2035年,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机制全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更为丰富多元,为推动生态富民、服务乡村振兴等发挥积极作用。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

(一)用水权确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可根据水库山塘的管护责任、占地面积、灌溉面积、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用水权权属比例。

(二)用水权登记方式。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发放用水权凭证予以登记,有条件开展不动产权登记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用水权信息。用水权应保持长期稳定,一般不宜低于10年。

(三)用水权登记内容。颁发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凭证,应明确可用水资源量、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等,具体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评估确定。

(四)用水权登记流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登记由用水权主体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凭证。

三、科学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

(五)用水权价值实行统一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核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统一核算,作为用水权流转交易的基准价值参考。

(六)用水权价值核算方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核算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结合水库山塘的水量、水质、区位、开发条件等因素,并考虑综合成新率确定。对已开发利用的水库山塘,可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等进行核算。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多种类型用水权流转

(七)用水权流转平台。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水权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用水权查询等服务,开展水权流转、受理交易申请等工作。优先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用水权流转。

(八)用水权流转类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在完成登记后,可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

(九)用水权融合流转。鼓励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统一收储、综合开发,整合水库山塘周边土地、林地、房屋等资源打包挂牌上市,推动水利、农业和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十)用水权流转管理。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转让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办理用水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加强后续经营开发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转让期限内,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权租赁、入股时,权属主体不发生改变,由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已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开发并形成权益关系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予以调整规范。

五、统筹做好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调度与工程安全管理

(十一)水资源调度管理。用水权流转时需考虑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单位意见。

(十二)工程安全和管理。开展用水权确权登记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确需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依法审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用水权流转应符合涉水管理要求,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探索建立以水养水管理机制,鼓励将收益用于工程运行维护等管护工作。

六、保障措施

(十三)各地要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治水思路的重要举措,落实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统筹,协调解决改革出现的问题,坚守农村改革“三条底线”。推进示范引领,鼓励各地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多种形式流转方式以及文旅开发、水饮产业等多种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宣传引导,建立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创新做法,积极宣传推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典型案例。

本意见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5月6日

附件链接


视频解读链接地址: 【视频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57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5-05-06
发文字号: 浙水资〔2025〕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5-0003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
  • 日期:2025-05-08 16:15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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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破解用水权确权和价值实现关键制约,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制度,发挥优质水资源在发展农村新经济、新业态中的要素保障作用,为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全省完成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达到1500个以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用水权流转模式基本成熟,用水权交易金额超过3亿元。到2035年,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机制全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更为丰富多元,为推动生态富民、服务乡村振兴等发挥积极作用。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

(一)用水权确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可根据水库山塘的管护责任、占地面积、灌溉面积、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用水权权属比例。

(二)用水权登记方式。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发放用水权凭证予以登记,有条件开展不动产权登记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用水权信息。用水权应保持长期稳定,一般不宜低于10年。

(三)用水权登记内容。颁发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凭证,应明确可用水资源量、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等,具体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评估确定。

(四)用水权登记流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登记由用水权主体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凭证。

三、科学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

(五)用水权价值实行统一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核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统一核算,作为用水权流转交易的基准价值参考。

(六)用水权价值核算方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核算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结合水库山塘的水量、水质、区位、开发条件等因素,并考虑综合成新率确定。对已开发利用的水库山塘,可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等进行核算。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多种类型用水权流转

(七)用水权流转平台。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水权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用水权查询等服务,开展水权流转、受理交易申请等工作。优先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用水权流转。

(八)用水权流转类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在完成登记后,可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

(九)用水权融合流转。鼓励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统一收储、综合开发,整合水库山塘周边土地、林地、房屋等资源打包挂牌上市,推动水利、农业和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十)用水权流转管理。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转让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办理用水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加强后续经营开发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转让期限内,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权租赁、入股时,权属主体不发生改变,由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已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开发并形成权益关系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予以调整规范。

五、统筹做好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调度与工程安全管理

(十一)水资源调度管理。用水权流转时需考虑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单位意见。

(十二)工程安全和管理。开展用水权确权登记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确需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依法审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用水权流转应符合涉水管理要求,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探索建立以水养水管理机制,鼓励将收益用于工程运行维护等管护工作。

六、保障措施

(十三)各地要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治水思路的重要举措,落实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统筹,协调解决改革出现的问题,坚守农村改革“三条底线”。推进示范引领,鼓励各地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多种形式流转方式以及文旅开发、水饮产业等多种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宣传引导,建立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创新做法,积极宣传推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典型案例。

本意见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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