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612155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河湖〔2026〕18号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1782809249245 统一编号 ZJSP18-2026-0005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6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浙江省营商环境,现就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等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审批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直管河湖的保护治理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省级河道的保护治理规划批准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市级河道的保护治理规划批准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湖保护治理内容已经纳入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

编制涉及河湖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临河、跨河的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河湖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跨河项目、穿河湖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穿河项目。

3.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水域,且占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

4.涉及省直管江堤(海塘)、浙东引水萧山枢纽工程及姚江上游西排工程的项目。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属于下列第4种情形,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河湖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跨河项目、穿河湖水域部分1000米以下的穿河项目。

3.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水域,且占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

4.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除(一)(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跨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仅涉及单一行政区域内河湖,且不属于(一)(二)项规定中第2、3、4种情形的,建设单位可向河湖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五)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防洪影响、水域占补等分析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无需办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七)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同步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对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是否满足防洪安全、水域占补等要求,是否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论证。

(八)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

(九)省政府对部分地区事权下放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水利部明确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安全度汛措施。

对于施工方案及度汛措施不符合防洪度汛安全要求的,接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并抄送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审批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工程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和跨县(市、区)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工程许可时应结合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等明确临时工程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前应恢复河湖原状;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五、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砂石资源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设区市直管河湖的采砂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省级河道的采砂规划批准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市级河道的采砂规划批准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河湖砂石开采权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其他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批准。

六、关于规划同意书签署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上述水工程,涉及省级河道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市级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跨行政区域建设水工程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再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手续。

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太湖流域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审批部门做好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属地河湖主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妨碍行洪、影响水工程安全、非法采砂、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

八、关于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编制审批

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河湖水系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系调整方案。

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经原组织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跨县(市、区)和设区市直管河湖的,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九、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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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178280924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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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浙江省营商环境,现就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内行政许可等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审批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直管河湖的保护治理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省级河道的保护治理规划批准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市级河道的保护治理规划批准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湖保护治理内容已经纳入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

编制涉及河湖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临河、跨河的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河湖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跨河项目、穿河湖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穿河项目。

3.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水域,且占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

4.涉及省直管江堤(海塘)、浙东引水萧山枢纽工程及姚江上游西排工程的项目。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属于下列第4种情形,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河湖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跨河项目、穿河湖水域部分1000米以下的穿河项目。

3.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河湖水域,且占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

4.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除(一)(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跨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仅涉及单一行政区域内河湖,且不属于(一)(二)项规定中第2、3、4种情形的,建设单位可向河湖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五)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防洪影响、水域占补等分析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无需办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七)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同步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对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是否满足防洪安全、水域占补等要求,是否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论证。

(八)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

(九)省政府对部分地区事权下放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水利部明确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安全度汛措施。

对于施工方案及度汛措施不符合防洪度汛安全要求的,接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并抄送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审批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工程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和跨县(市、区)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工程许可时应结合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等明确临时工程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前应恢复河湖原状;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五、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砂石资源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设区市直管河湖的采砂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省级河道的采砂规划批准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市级河道的采砂规划批准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河湖砂石开采权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其他活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湖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批准。

六、关于规划同意书签署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上述水工程,涉及省级河道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市级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跨行政区域建设水工程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再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手续。

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太湖流域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审批部门做好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属地河湖主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妨碍行洪、影响水工程安全、非法采砂、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

八、关于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编制审批

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河湖水系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系调整方案。

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经原组织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跨县(市、区)和设区市直管河湖的,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区域水系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九、本通知自2026年7月3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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