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60309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日期 | 1781665777697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6-0003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质量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和施工图供图计划,及时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项目法人可采用委托审查或自行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委托审查方式,对于采用BIM技术设计的项目,宜优先选择具备相应BIM审查能力的机构。采用委托审查的,审查单位不应与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体或存在隶属关系。采用自行审查的,项目法人宜邀请外部专家参与审查。项目法人应将施工图审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保存。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统筹考虑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认真编制设计文件,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
(三)审查机构、专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审查机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施工图涉及专有、专利技术需要保密的,审查机构、专家应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障审查质量
(一)设置审查组。施工图审查应设置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以具有勘察设计经历的人员为主,还宜包括从事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0年及以上类似水利工程设计或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素养。
(二)开展施工图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4.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规划等专项设计批复;
5.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施工图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6.勘察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7.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是否进行了技术论证;
8.勘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三)开展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2.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等稳定安全性,以及基坑和各类边坡的稳定安全性;
3.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4.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安全性;
5.水力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6.安全监测设施设计的针对性、适用性;
7.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合规性;
8.各专业间的协调性;
9.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技术设计的可靠性;
10.质量控制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11.施工的便利性;
12.运行管理的便捷性和经济性;
13.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三、规范审查程序
(一)合理确定送审批次。对于工期较短、涉及专业较少的工程施工图,原则上一次性提交审查;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工程可分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应过多。
(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项目法人应将施工图、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有关审查审批意见同时发送审查组和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审查组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分析论证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开展施工图会审,并反馈意见。项目法人应结合审查意见、相关参建单位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并以文件形式发送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审查结果逐条修改完善施工图,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法人同意。
(三)规范施工图审查合格形式。采用委托审查的,审查机构认可有关成果后,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机构印章。采用自行审查的,修改后的施工图应由审查组负责审查专家签字确认。
(四)明确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结果如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会审;项目法人组织会审后,仍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由项目法人提请负责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五)规范施工图审查报告内容。全部图纸审查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采用委托审查方式的,由审查机构出具;采用自行审查方式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应经审查组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过程及主要内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以及其他与审查有关的会议纪要、复查意见等。
(六)明确设计变更送审要求。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发生设计变更的,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关施工图,应当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法人判定是否需重新审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施工图审查分级监管职责。省水利厅负责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企业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相应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市、区)的企业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企业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将施工图审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切实加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要将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的履职质量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现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用于施工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17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政策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