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591241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河湖〔2026〕16 号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1781424301078 统一编号 ZJSP18-2026-0002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河湖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8 1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河湖管理工作,强化河湖保护治理责任,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就浙江省河湖名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河湖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的市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湖泊的名录认定、调整及公布。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管河湖、市级河道、中型水库、跨县(市、区)的小(一)型小型水库、面积0.5(含)—1平方公里湖泊的名录认定、调整及公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湖名录的认定、调整与公布。

二、河湖名录应明确名称、范围(起止点)、类型(等级)、水域面积、容积、主要功能、是否为重要河湖等内容。

三、河湖名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河湖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市直管河湖的管理范围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或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公布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公布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库的管理范围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河湖管理范围发生调整的,按原划定公布程序重新划定并公布。

五、河湖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在现有河湖名录的基础上,因自然变化、工程建设、功能改变、政策调整等导致河湖名录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本级负责的名录内容进行调整与更新。

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河湖智管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名录信息与空间数据的关联更新、在线查询与部门共享。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更新上一年度的河湖名录数据库。名录调整应与水域动态监测相衔接。

七、河湖名录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当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及批复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14日

附件

河湖名录信息要求

一、河湖名录公布信息

(一)河道名录公布信息:河道名称、等级、河道起止点(本河段)、所属流域、长度、是否为重要河湖、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流经区域。

(二)湖泊名录公布信息:湖泊名称、所属流域、等级、是否为重要河湖、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所在行政区域。

(三)水库名录公布信息:水库名称、工程规模、主要功能、所属流域/水系、水域面积、设计洪水位、移民水位、校核洪水位、总库容、管理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域。

(四)山塘名录公布信息:山塘名称、工程类型、主要功能、水域面积、设计洪水位、总库容、管理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域。

(五)具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名录公布信息:名称、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所在行政区域。

二、河湖名录数据库要求

(一)坐标系: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投影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标准分带。

(二)空间数据:各类型河湖均需建立水域面、管理范围线、临水线图层。

附件链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视频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河湖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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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1781424301078
发文字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河湖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6-06-18 04:06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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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河湖管理工作,强化河湖保护治理责任,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就浙江省河湖名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河湖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的市中型水库、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湖泊的名录认定、调整及公布。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管河湖、市级河道、中型水库、跨县(市、区)的小(一)型小型水库、面积0.5(含)—1平方公里湖泊的名录认定、调整及公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湖名录的认定、调整与公布。

二、河湖名录应明确名称、范围(起止点)、类型(等级)、水域面积、容积、主要功能、是否为重要河湖等内容。

三、河湖名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河湖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市直管河湖的管理范围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或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公布前应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公布前应征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库的管理范围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河湖管理范围发生调整的,按原划定公布程序重新划定并公布。

五、河湖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在现有河湖名录的基础上,因自然变化、工程建设、功能改变、政策调整等导致河湖名录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本级负责的名录内容进行调整与更新。

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河湖智管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名录信息与空间数据的关联更新、在线查询与部门共享。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更新上一年度的河湖名录数据库。名录调整应与水域动态监测相衔接。

七、河湖名录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当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及批复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14日

附件

河湖名录信息要求

一、河湖名录公布信息

(一)河道名录公布信息:河道名称、等级、河道起止点(本河段)、所属流域、长度、是否为重要河湖、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流经区域。

(二)湖泊名录公布信息:湖泊名称、所属流域、等级、是否为重要河湖、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所在行政区域。

(三)水库名录公布信息:水库名称、工程规模、主要功能、所属流域/水系、水域面积、设计洪水位、移民水位、校核洪水位、总库容、管理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域。

(四)山塘名录公布信息:山塘名称、工程类型、主要功能、水域面积、设计洪水位、总库容、管理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域。

(五)具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名录公布信息:名称、主要功能、水域面积、所在行政区域。

二、河湖名录数据库要求

(一)坐标系: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投影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标准分带。

(二)空间数据:各类型河湖均需建立水域面、管理范围线、临水线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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