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5-1010419005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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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有 效 性
【政策解读】《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05 15: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对《办法》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作背景

水库是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水库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我省是水库大省,数量多,分布广,现有水库4267座,总库容452.5亿立方米,其中,大中型水库201座,小型水库4066座,许多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运行时间长,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我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工作,2003年起先后组织实施“千库保安”、“强塘工程”、标准化管理、系统治理等除险保安提能行动,水库安全管理基础得到全面夯实、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不断完善、水库综合能力大幅度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库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巩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迫切要求对1997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水库安全管理进行立法,是对标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解决现实所需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框架

《办法》紧紧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提炼水库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成果,以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水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体系。《办法》总体框架如下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一是明确管理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由大坝和库区组成的水工程。

二是补充库区安全管理依据,将规范对象从大坝扩展到大坝和库区。

三是纳入军事设施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故作除外规定。

二、完善水库管理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一是厘清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职责,对水库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按规定实施分级监管;明确发改、应急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的职责。(第5、6条)

二是明确水库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负责;水库主管单位对其管辖或者直接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第7条)

三是建立大坝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主管单位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的承担主体及其职责。(第8条)

四是厘清水库主管单位的确定方式。对于大坝与库区实行统一管理的水库,按照部门所有、乡镇街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其他组织所有的隶属关系,确定水库主管单位;对于大坝与库区未实行统一管理的水库,对大坝和库区主管单位的确定分别作了规定。(第9条)

五是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明确水库安全管理经费来源。(第10、11、12条)

三、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解决“全生命周期管”的问题。

一是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数字化应用系统,实现水库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控制应用、维修养护、应急管理等全过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13条)

二是落实大坝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大坝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条件。(第14条)

三是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设施的配套要求和调整水库主要指标的审批程序。(第15、16条)

四是规定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条件、退出水库管理的情形。(第17条)

四、强化水库运行管理,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一是规定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安全监测和安全鉴定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水库管理单位完成大坝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全省水库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检查报告。大坝鉴定为危险坝或者病坝的,应当明确水库控制运用水位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以保障水库带病运行过渡期的安全。(第18、19、20条)

二是加强水库控制运用管理。规定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编制的依据、条件,以及年度控制运用计划审批程序、防洪调度和其他应急调度的权限。将实践中切实有效的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上升为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早动、快动、小动”防汛工作理念落实到水库防洪调度工作中,有效提升水库拦蓄能力、减轻或者避免对下游行洪安全的不利影响。(第21、22、23条)

三是针对水库放水和大坝出现险情两种情况,分别要求做好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和水库安全应急预案,规定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主体、批准程序,明确落实放水方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第24、25条)

四是规范库区安全管理。要求水库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库区巡查、检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在库区周边合理范围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对违规游泳、垂钓等行为进行劝离,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加强库容管理和库容复测成果的应用,明确库区开发利用需编制库区保护和利用规划与规划批准权限。(第26、27条)

五是要求建立健全水库防洪调度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和人员转移制度,做好水库防洪调度临时淹没调查统计。(第28、29条)

五、落实责任处置规定,解决“管不好”的问题。

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程序报批后,对水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责成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按照规章处罚权限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0、31、32条)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我们将持续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抓紧调研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文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到位、落细落实,保障我省水库运行安全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水利基础。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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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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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对《办法》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作背景

水库是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水库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我省是水库大省,数量多,分布广,现有水库4267座,总库容452.5亿立方米,其中,大中型水库201座,小型水库4066座,许多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运行时间长,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我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工作,2003年起先后组织实施“千库保安”、“强塘工程”、标准化管理、系统治理等除险保安提能行动,水库安全管理基础得到全面夯实、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不断完善、水库综合能力大幅度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库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巩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迫切要求对1997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水库安全管理进行立法,是对标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解决现实所需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框架

《办法》紧紧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提炼水库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成果,以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水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体系。《办法》总体框架如下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一是明确管理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由大坝和库区组成的水工程。

二是补充库区安全管理依据,将规范对象从大坝扩展到大坝和库区。

三是纳入军事设施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故作除外规定。

二、完善水库管理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一是厘清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职责,对水库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按规定实施分级监管;明确发改、应急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的职责。(第5、6条)

二是明确水库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负责;水库主管单位对其管辖或者直接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第7条)

三是建立大坝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主管单位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的承担主体及其职责。(第8条)

四是厘清水库主管单位的确定方式。对于大坝与库区实行统一管理的水库,按照部门所有、乡镇街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其他组织所有的隶属关系,确定水库主管单位;对于大坝与库区未实行统一管理的水库,对大坝和库区主管单位的确定分别作了规定。(第9条)

五是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明确水库安全管理经费来源。(第10、11、12条)

三、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解决“全生命周期管”的问题。

一是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数字化应用系统,实现水库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控制应用、维修养护、应急管理等全过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13条)

二是落实大坝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大坝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条件。(第14条)

三是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设施的配套要求和调整水库主要指标的审批程序。(第15、16条)

四是规定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条件、退出水库管理的情形。(第17条)

四、强化水库运行管理,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一是规定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安全监测和安全鉴定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水库管理单位完成大坝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全省水库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检查报告。大坝鉴定为危险坝或者病坝的,应当明确水库控制运用水位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以保障水库带病运行过渡期的安全。(第18、19、20条)

二是加强水库控制运用管理。规定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编制的依据、条件,以及年度控制运用计划审批程序、防洪调度和其他应急调度的权限。将实践中切实有效的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上升为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早动、快动、小动”防汛工作理念落实到水库防洪调度工作中,有效提升水库拦蓄能力、减轻或者避免对下游行洪安全的不利影响。(第21、22、23条)

三是针对水库放水和大坝出现险情两种情况,分别要求做好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和水库安全应急预案,规定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主体、批准程序,明确落实放水方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第24、25条)

四是规范库区安全管理。要求水库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库区巡查、检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在库区周边合理范围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对违规游泳、垂钓等行为进行劝离,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加强库容管理和库容复测成果的应用,明确库区开发利用需编制库区保护和利用规划与规划批准权限。(第26、27条)

五是要求建立健全水库防洪调度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和人员转移制度,做好水库防洪调度临时淹没调查统计。(第28、29条)

五、落实责任处置规定,解决“管不好”的问题。

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程序报批后,对水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责成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按照规章处罚权限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0、31、32条)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我们将持续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抓紧调研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文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到位、落细落实,保障我省水库运行安全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水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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