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603122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政策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9 11: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6月17日印发,于2026年7月17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国务院作出《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明确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同年,我厅废止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日常监管发现,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很好承担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审查未能指出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与勘察成果不对应等严重问题,反映出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严等突出问题,出台《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质量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SL/T 865-2026)制定。

(一)明确相关职责

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本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相关工作要求,及项目法人可采用委托审查或自行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审查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项目法人能力和力量的配备。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

3.审查机构、专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本条规定了审查机构、专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施工图涉及专有、专利技术需要保密的,审查机构、专家应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障审查质量

1.设置审查组。本条按照SL/T865-2026的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查应设置审查组,并对审查组成员组成作了规定。

2.开展施工图符合性审查。本条具体明确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应重点关注的8方面内容。

3.开展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本条具体明确了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建筑物稳定安全性,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安全性,水力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各专业间的协调性,质量控制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施工的便利性等应重点审查的13个方面内容。

(三)规范审查程序

1.合理确定送审批次。本条对送审批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工期较短、涉及专业较少的工程施工图,原则上一次性提交审查。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工程可分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应过多。分批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同一专业专家要保持相对稳定。

2.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本条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流程。项目法人应将有关文件同时发送审查组和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审查组出具审查意见,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反馈施工图会审意见。项目法人应结合审查意见、相关参建单位会审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审查结果逐条修改完善施工图,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法人同意。

3.规范施工图审查合格形式。本条规定了采用委托审查和自行审查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形式。

4.明确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本条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处理机制。

5.规范施工图审查报告内容。本条明确了采用委托审查和自行审查两种方式的施工图报告出具形式及报告内容。施工图审查报告可汇总各阶段、各专业审查成果,便于项目法人单位归档保存。

6.明确设计变更送审要求。本条规定了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发生设计变更的处理要求。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关施工图,应当重新进行审查;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法人判定是否需重新审查。

(四)明确分级监管职责

本条规定了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职责。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通知》施行后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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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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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6月17日印发,于2026年7月17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国务院作出《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明确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同年,我厅废止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日常监管发现,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很好承担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审查未能指出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与勘察成果不对应等严重问题,反映出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能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严等突出问题,出台《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质量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SL/T 865-2026)制定。

(一)明确相关职责

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本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相关工作要求,及项目法人可采用委托审查或自行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审查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项目法人能力和力量的配备。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

3.审查机构、专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本条规定了审查机构、专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施工图涉及专有、专利技术需要保密的,审查机构、专家应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障审查质量

1.设置审查组。本条按照SL/T865-2026的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查应设置审查组,并对审查组成员组成作了规定。

2.开展施工图符合性审查。本条具体明确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应重点关注的8方面内容。

3.开展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本条具体明确了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建筑物稳定安全性,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安全性,水力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各专业间的协调性,质量控制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施工的便利性等应重点审查的13个方面内容。

(三)规范审查程序

1.合理确定送审批次。本条对送审批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工期较短、涉及专业较少的工程施工图,原则上一次性提交审查。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工程可分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应过多。分批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同一专业专家要保持相对稳定。

2.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本条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流程。项目法人应将有关文件同时发送审查组和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审查组出具审查意见,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反馈施工图会审意见。项目法人应结合审查意见、相关参建单位会审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审查结果逐条修改完善施工图,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法人同意。

3.规范施工图审查合格形式。本条规定了采用委托审查和自行审查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形式。

4.明确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本条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处理机制。

5.规范施工图审查报告内容。本条明确了采用委托审查和自行审查两种方式的施工图报告出具形式及报告内容。施工图审查报告可汇总各阶段、各专业审查成果,便于项目法人单位归档保存。

6.明确设计变更送审要求。本条规定了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发生设计变更的处理要求。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关施工图,应当重新进行审查;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法人判定是否需重新审查。

(四)明确分级监管职责

本条规定了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职责。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通知》施行后委托开展审查的施工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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