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2285J/2025-101044111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吴国强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64号《关于加大水土保持治理力度全力维护区域环境安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浙江作为“两山”理念发源地,历来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持续推进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十四五”以来实施省级及以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共计105项,带动市县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水土保持率由2020年的93.01%提升至93.32%,淳安县下姜小流域等5条生态清洁小流域被水利部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一、实行财政补助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出台《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纳入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对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按50万元每平方公里定额标准,结合各地财政分类分档转移支付系数及绩效情况进行补助。“十四五”以来,全省实施省级及以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共计105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60.89平方公里,安排省级以上补助资金7.01亿元,其中中央资金补助2亿元;诸暨市枫桥镇三江等小流域开展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获得中央补助资金216万元、省级补助资金142万元。
二、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协同监管
按照《浙江省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一是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保持监管。我厅作为省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的工作协同,每年对土地综合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立项选址和实施方案水土保持设计的技术审查,并指导项目区所在地水利局,加强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协同联动,监督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二是加强陡坡地水土保持监管。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协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加强陡坡地种植农作物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和经果林水土流失系统治理。三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每年开展全域遥感监管4次,规范开展涉企水土保持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实施“两单”管理。
三、严格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
2014年,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2020年、2023年财政部分别出台《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税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我厅定期与省税务局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账,严格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全省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继续支持诸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同时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土保持。二是继续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健全完善生产建设项目和活动的水土保持协同共管机制。三是继续配合税务部门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严格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6月28日
联 系 人:浙江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处 刘伟
联系电话:0517-87826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