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前的涉海意见反馈,提升海域资源要素保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意见反馈形式。因《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未设置用海预审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反馈项目使用海域意见;文件名称及文件内容不宜出现“用海预审意见”的表述。
二、规范意见反馈程序。收到同级相关部门征求项目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属本级人民政府用海审批权限的,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不属本级人民政府用海审批权限的,须征得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意见,并将反馈意见抄送至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规范审查重点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省 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用海用岛需求统筹”模块对项目涉海情况进行审查分析,重点关注空间规划符合性、面积合理性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及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等基本情况;(2)项目用海与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规定的符合性;(3)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 及海洋空间规划的符合性;(4)项目涉及自然岸线、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域情况。
四、规范意见反馈内容。反馈意见应明确上述重点关注内容,同时明确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用海不属本级人民政府用海审批权限的,需在反馈意见中明确已征得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7日
信息来源: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