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升我省农村供水服务网点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我厅编制了《浙江省农村供水服务网点运行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8月10日
1.基本要求
1.1 县级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依托规模化水厂、乡镇服务中心、农村供水运维中心、城市水厂的各乡镇营业厅、乡镇水厂营业点等,统筹考虑人口分布、村庄布局、地形地貌、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数量等因素,设置服务网点,合理划分供水服务范围。
1.2 服务网点应距离管理范围内最远农村供水工程或村庄车程在 2 小时以内。
1.3 服务网点应有办公场地和物资仓库。办公场地与水厂合署办公方式时,服务网点应与厂区制水区域物理隔离,保障供水安全。物资仓库可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应急、水利、消防等部门联合建立。
1.4 服务网点办公场地应悬挂显示农村供水服务内容的标识和公告栏,按需设置办公服务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标识应包括“农村供水+LOGO”字样、服务网点名称、营业时间等。LOGO 样式可参照附件。公告栏宜包括服务业务范围、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信息和服务时间等。
1.5 服务网点人员应及时处置服务片区内供水问题和用户投诉、报修等业务,有条件的使用县级农村供水运管平台相关业务处理应用模块。服务模式可采用线上受理、上门服务、应急值守形式。
1.6 服务网点应按照实际需求,制定岗位责任、业务闭环处理、物资管理、运维管理、档案管理、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等制度。
1.7 供水服务目标:
(1)供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22 的规定要求。
(2)供水人均水量应达到 120L/日以上。
(3)正常情况下,实行 24 小时供水。
(4)供水管网应入户,水表计量正常。
(5)供水服务压力不低于 0.14MPa。
2.工作人员配备
2.1 服务网点应按需合理设置营业窗口服务、物资仓库管理、设备设施运行及维护、管道维修等岗位,满足网点管理服务的要求,有条件的应配备巡查抢修车辆。
2.2 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按照管理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数量、设施设备类型等,对服务网点合理配备专业管护人员。
2.3 服务网点各岗位人员宜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熟悉业务流程,遵守职业道德。入户工作时,应出示工作证,举止文明、态度良好。
3.设施设备配备
3.1 服务网点物资仓库应按需配备管材及附件、净水设备、计量设备、维修工具以及水泵、柴油发电机、灭火器等物资。
3.2 服务网点宜至少具备浊度、pH、消毒剂余量等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4.工程日常运维
4.1 百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巡查频次应每周不少于 1 次,百人以下小型供水工程巡查频次应每月不少于 1 次,百人以下微型供水工程巡查频次应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4.2 片区内应每月巡查农村供水管网,定期校准计量、流量等器具设备。
4.3 强化供水管网水质管理,包括片区内管网定期冲洗排放、水质采样、消毒剂运输投放等工作。
4.4 日常运维应建立台账,发现的问题纳入县级数字化管理平台的相关应用模块,如实记录供水问题、设施维护、设备更换等情况。
4.5 定期开展片区内分散供水巡查,发现问题应反馈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并提供技术指导。
5.供水服务
5.1 服务网点按需开展有关供水服务,宜包括开户申请、运维服务、水费收缴、信息公布等。
5.2 服务网点应按照有关要求公开水质和水压信息、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供水服务信息。
5.3 服务网点应通过网络媒介(微信群、公众号)、短信、村内宣传栏等媒介,及时告知用水户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5.4 服务网点收到的用户投诉等业务,应及时纳入县级数字化管理应用中相关投诉建议模块,建立工单,闭环处置。
5.5 受理投诉、报修等业务后,服务网点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处置。对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告知进一步解决的措施和计划完成的时间。
6.供水服务评价
6.1 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对服务网点开展年度工作评价和用户满意度测评。
6.2 服务网点应建立内部工程运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