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518598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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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有 效 性
【中国水利报】为河湖系上“法治纽扣”——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6-03-26 16:51 浏览次数: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自3月起实施,为下一阶段浙江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法制保障。这部法规因何而立?百姓能获得哪些实惠?如何确保落地见效?记者日前专访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

问:从“五水共治”到全域建设幸福河湖,这些年,浙江省治水取得不少成效,此时制定出台《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有哪些意义?

答:以法治护航河湖治理,是浙江省治水兴水的宝贵经验。此前出台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分别聚焦河道江渠等行洪输水通道、湖泊库区等重要水域空间开展保护管理;在水资源保障、水工程安全、海塘管护等涉水领域,省级层面和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水法治体系。

但河湖覆盖范围广、管理链条长,从山塘沟渠到江河湖库,在实际治理中仍存在制度衔接不够、监管覆盖不全等问题。同时,随着全省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深入推进,群众对河湖的需求已从传统水安全、水资源保障,拓展到休闲游憩、亲水文化、水情教育等多元高品质期待。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迫切需要出台实施新的《条例》,对原有制度进行系统性整合、整体性升级,优化调整不适应新阶段的规定,构建系统更完备、规范更科学的河湖保护治理体系。

《条例》也是贯彻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河湖保护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发出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为浙江推进江河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问:保护江河湖泊,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对于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举措,《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始终贯彻以水利民的价值导向,以更好地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把浙江省江河湖库建设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守好河湖行洪空间,建设安全放心的安澜江河。我们做好河湖保护工作,首要目标就是保障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供水安全,这些和群众利益切实相关。《条例》围绕保障河湖水域行洪、排涝、供水等功能安全,强化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的要求,明确加大对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以更严格保护为百姓提供安澜屏障。

二是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营造生态健康的生命江河。《条例》强调生态优先,建立河湖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开展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以良好的河湖生态为百姓提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三是满足群众多元需求,建设活力富民的幸福江河。《条例》倡导发挥河湖治理综合效益,融合建设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规范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管理,有序推进河湖岸线空间开放共享,以更多亲水乐水河湖产品回应百姓殷切期盼。

问:相较于浙江省此前出台的河湖治理相关法规,本次《条例》填补了哪些空白,作出了哪些补充?

答:《条例》整合了现行的河道条例、水域保护办法立法成果,在立法理念上从相对单一的“管理”向更加综合的“保护治理”跃升。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填补了多项空白,并作出了关键修改。

一是填补了“全要素”保护与名录管理的空白。过去治水,有的只管大河大江,一些不起眼的水域很容易被漏掉。这次我们用“列举+名录”的方式,界定了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各类保护治理对象,争取“一个都不落下”。更重要的是,《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河湖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也将纳入名录管理,从而真正实现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的全覆盖和一体化保护。

二是创新建立了“河湖占补平衡”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占用河湖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时规范了跨区域补偿机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占易补难”甚至“只占不补”的困局。

三是优化清淤疏浚管理制度。清淤的目的是疏通河道、防洪排涝和改善生态,然而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把河道当成“砂石矿”来采,严重破坏河势、威胁堤防安全。对此,《条例》为合法合规的疏浚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路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疏浚活动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管理,产生的砂石资源由政府依法统一处置。此外,为了根治“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顽疾,还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方式调整为按照其货值金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让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用最严的罚则、最重的震慑,坚决守住河湖生态底线。

问: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接下来,有关部门在落实《条例》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新起点,坚持依法管河护河,让法治浸润每一条河湖水脉,奋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一是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围绕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体系,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优势。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整合水利、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力量,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运用河长督办、纪委约谈、公益诉讼等手段,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与执法协作,推动重点问题闭环整改,筑牢河湖保护屏障。

三是深化数字赋能。迭代建设数字孪生流域平台,提升水情监测、调度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江河保护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迭代“浙水美丽”数字平台,积极推广绍兴市越城区、安吉县“AI河长”经验做法,加强智慧河长巡河,通过技术手段为基层减负赋能。

四是加强共建共享。有序推动河湖岸线开放共享,规范滨水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让河湖治理成果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群众,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支持度,凝聚全社会共建共享幸福河湖的强大合力。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85J/2026-1010518598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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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为河湖系上“法治纽扣”——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6-03-26 04:51 浏览次数: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自3月起实施,为下一阶段浙江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法制保障。这部法规因何而立?百姓能获得哪些实惠?如何确保落地见效?记者日前专访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

问:从“五水共治”到全域建设幸福河湖,这些年,浙江省治水取得不少成效,此时制定出台《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有哪些意义?

答:以法治护航河湖治理,是浙江省治水兴水的宝贵经验。此前出台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分别聚焦河道江渠等行洪输水通道、湖泊库区等重要水域空间开展保护管理;在水资源保障、水工程安全、海塘管护等涉水领域,省级层面和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水法治体系。

但河湖覆盖范围广、管理链条长,从山塘沟渠到江河湖库,在实际治理中仍存在制度衔接不够、监管覆盖不全等问题。同时,随着全省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深入推进,群众对河湖的需求已从传统水安全、水资源保障,拓展到休闲游憩、亲水文化、水情教育等多元高品质期待。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迫切需要出台实施新的《条例》,对原有制度进行系统性整合、整体性升级,优化调整不适应新阶段的规定,构建系统更完备、规范更科学的河湖保护治理体系。

《条例》也是贯彻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河湖保护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发出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为浙江推进江河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问:保护江河湖泊,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对于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举措,《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始终贯彻以水利民的价值导向,以更好地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把浙江省江河湖库建设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守好河湖行洪空间,建设安全放心的安澜江河。我们做好河湖保护工作,首要目标就是保障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供水安全,这些和群众利益切实相关。《条例》围绕保障河湖水域行洪、排涝、供水等功能安全,强化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的要求,明确加大对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以更严格保护为百姓提供安澜屏障。

二是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营造生态健康的生命江河。《条例》强调生态优先,建立河湖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开展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以良好的河湖生态为百姓提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三是满足群众多元需求,建设活力富民的幸福江河。《条例》倡导发挥河湖治理综合效益,融合建设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规范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管理,有序推进河湖岸线空间开放共享,以更多亲水乐水河湖产品回应百姓殷切期盼。

问:相较于浙江省此前出台的河湖治理相关法规,本次《条例》填补了哪些空白,作出了哪些补充?

答:《条例》整合了现行的河道条例、水域保护办法立法成果,在立法理念上从相对单一的“管理”向更加综合的“保护治理”跃升。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填补了多项空白,并作出了关键修改。

一是填补了“全要素”保护与名录管理的空白。过去治水,有的只管大河大江,一些不起眼的水域很容易被漏掉。这次我们用“列举+名录”的方式,界定了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各类保护治理对象,争取“一个都不落下”。更重要的是,《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河湖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也将纳入名录管理,从而真正实现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的全覆盖和一体化保护。

二是创新建立了“河湖占补平衡”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占用河湖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时规范了跨区域补偿机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占易补难”甚至“只占不补”的困局。

三是优化清淤疏浚管理制度。清淤的目的是疏通河道、防洪排涝和改善生态,然而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把河道当成“砂石矿”来采,严重破坏河势、威胁堤防安全。对此,《条例》为合法合规的疏浚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路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疏浚活动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管理,产生的砂石资源由政府依法统一处置。此外,为了根治“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顽疾,还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方式调整为按照其货值金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让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用最严的罚则、最重的震慑,坚决守住河湖生态底线。

问: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接下来,有关部门在落实《条例》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新起点,坚持依法管河护河,让法治浸润每一条河湖水脉,奋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一是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围绕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体系,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优势。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整合水利、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力量,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运用河长督办、纪委约谈、公益诉讼等手段,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与执法协作,推动重点问题闭环整改,筑牢河湖保护屏障。

三是深化数字赋能。迭代建设数字孪生流域平台,提升水情监测、调度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江河保护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迭代“浙水美丽”数字平台,积极推广绍兴市越城区、安吉县“AI河长”经验做法,加强智慧河长巡河,通过技术手段为基层减负赋能。

四是加强共建共享。有序推动河湖岸线开放共享,规范滨水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让河湖治理成果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群众,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支持度,凝聚全社会共建共享幸福河湖的强大合力。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自3月起实施,为下一阶段浙江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法制保障。这部法规因何而立?百姓能获得哪些实惠?如何确保落地见效?记者日前专访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

问:从“五水共治”到全域建设幸福河湖,这些年,浙江省治水取得不少成效,此时制定出台《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有哪些意义?

答:以法治护航河湖治理,是浙江省治水兴水的宝贵经验。此前出台的《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分别聚焦河道江渠等行洪输水通道、湖泊库区等重要水域空间开展保护管理;在水资源保障、水工程安全、海塘管护等涉水领域,省级层面和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水法治体系。

但河湖覆盖范围广、管理链条长,从山塘沟渠到江河湖库,在实际治理中仍存在制度衔接不够、监管覆盖不全等问题。同时,随着全省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深入推进,群众对河湖的需求已从传统水安全、水资源保障,拓展到休闲游憩、亲水文化、水情教育等多元高品质期待。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迫切需要出台实施新的《条例》,对原有制度进行系统性整合、整体性升级,优化调整不适应新阶段的规定,构建系统更完备、规范更科学的河湖保护治理体系。

《条例》也是贯彻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河湖保护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发出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为浙江推进江河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问:保护江河湖泊,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对于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的举措,《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始终贯彻以水利民的价值导向,以更好地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把浙江省江河湖库建设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守好河湖行洪空间,建设安全放心的安澜江河。我们做好河湖保护工作,首要目标就是保障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供水安全,这些和群众利益切实相关。《条例》围绕保障河湖水域行洪、排涝、供水等功能安全,强化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的要求,明确加大对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以更严格保护为百姓提供安澜屏障。

二是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营造生态健康的生命江河。《条例》强调生态优先,建立河湖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开展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生态缓冲带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以良好的河湖生态为百姓提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三是满足群众多元需求,建设活力富民的幸福江河。《条例》倡导发挥河湖治理综合效益,融合建设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规范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管理,有序推进河湖岸线空间开放共享,以更多亲水乐水河湖产品回应百姓殷切期盼。

问:相较于浙江省此前出台的河湖治理相关法规,本次《条例》填补了哪些空白,作出了哪些补充?

答:《条例》整合了现行的河道条例、水域保护办法立法成果,在立法理念上从相对单一的“管理”向更加综合的“保护治理”跃升。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填补了多项空白,并作出了关键修改。

一是填补了“全要素”保护与名录管理的空白。过去治水,有的只管大河大江,一些不起眼的水域很容易被漏掉。这次我们用“列举+名录”的方式,界定了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各类保护治理对象,争取“一个都不落下”。更重要的是,《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河湖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也将纳入名录管理,从而真正实现了对河湖水域空间的全覆盖和一体化保护。

二是创新建立了“河湖占补平衡”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占用河湖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时规范了跨区域补偿机制,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占易补难”甚至“只占不补”的困局。

三是优化清淤疏浚管理制度。清淤的目的是疏通河道、防洪排涝和改善生态,然而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把河道当成“砂石矿”来采,严重破坏河势、威胁堤防安全。对此,《条例》为合法合规的疏浚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路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疏浚活动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管理,产生的砂石资源由政府依法统一处置。此外,为了根治“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顽疾,还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方式调整为按照其货值金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让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用最严的罚则、最重的震慑,坚决守住河湖生态底线。

问: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接下来,有关部门在落实《条例》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新起点,坚持依法管河护河,让法治浸润每一条河湖水脉,奋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一是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围绕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体系,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优势。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整合水利、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力量,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运用河长督办、纪委约谈、公益诉讼等手段,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与执法协作,推动重点问题闭环整改,筑牢河湖保护屏障。

三是深化数字赋能。迭代建设数字孪生流域平台,提升水情监测、调度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江河保护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迭代“浙水美丽”数字平台,积极推广绍兴市越城区、安吉县“AI河长”经验做法,加强智慧河长巡河,通过技术手段为基层减负赋能。

四是加强共建共享。有序推动河湖岸线开放共享,规范滨水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让河湖治理成果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群众,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支持度,凝聚全社会共建共享幸福河湖的强大合力。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